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全球化进程与国际组织的互动关系

  被人称为“经济联合国”的世界贸易组织,在其《关于解决争端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全面规定了世贸组织解决争端的政治方法(包括协商、斡旋和调解)、法律方法(包括专家组审议和上诉)、裁决的执行与监督、救济办法等,还专设了争端解决机构(DSB)。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具有突出的特点:其一,DSB的裁决具有约束力;其二,设有一常设上诉机构,受理关于法律问题的上诉;其三,根据《谅解》,世贸组织成员不应采取单边行动来对抗其发现的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而应当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下寻求救济。这使多边贸易体系更加安全和可预见。最后,在裁决不能得到实施时可采取补偿和交叉报复的制度,这大大增强了世贸组织的执法力度。因此,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能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发挥十分积极的作用。据统计,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四十多年来所解决的争端达200多件,(注:参见余敏友著:《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法律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曹建明、贺小勇:《中国加入WTO的若干法律问题》,载《法学》1999年第12期。)而世贸组织成立六年来共受理200多件贸易纠纷。
  不仅仅是普遍性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也利用和平解决争端的各种手段,为维护地区安全和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从而也促进了全球化进程的发展。在欧洲,欧洲联盟在建设一个和平、稳定和繁荣的欧洲方面所取得的骄人成绩已有目共睹。作为欧盟司法机关的欧洲共同体法院,具有广泛的管辖权,它不仅受理国家之间的争端,这对成员国的企业和个人开放。1995年欧共体法院对瓦纳诉德国的两用商品出口限制案进行了审理和判决,及时化解了涉及成员国对外贸易权限的纠纷。(注:Fritz Werner Industrieausrustungen SmbH v.Fepublic of Germany,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90,1996,No.2,pp.286-290.)在美洲,美洲国家组织1998年成功地调解了厄瓜多尔和秘鲁长达50多年的边界争端。北美自由贸易区设立的争端解决机制,有一个受理国家之间争端的制度,而且还平行地设有一个解决投资者和成员国之间争端的制度。该机制对美加两国贸易纠纷的有效解决或暂时平缓发挥了积极作用。在非洲,西非经济共同体成功化解了长达9年的利比里亚内战。在亚洲,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东南亚国家联盟,于1996年9月的东盟经济部长会议上,就成立一个解决东盟内部贸易纠纷的仲裁机构达成了一致。在澳洲,该地区最成功的自由贸易安排,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紧密经济关系贸易协定,它于1983年改为澳新紧密联盟。尽管它缺乏常设性政府间机构,但该联盟未曾被争端的解决所烦扰。(注:Miles Kahler,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Integration,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Washington D.C.,1995,pp.109-110.)
  综上所述,政府间组织提供了全球化发展所必需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规范和约束着有可能自由放任的全球化。同时,政府间组织独自地或相互协调地妥善处理全球性问题,推动着全球化的健康和平衡发展。政府间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又为全球化的发展创造了和平与稳定的经济政治环境。因而,在一定意义上,政府间组织是全球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载体,全球化所需的运行规则依托政府间组织来创设并予以执行,全球化的国际秩序也因政府间组织的存在与积极活动才有实现的可能。质言之,全球化进程离不开政府间组织。这正如知名的国际组织法学者谢默斯和布洛克所言:“尤其在20世纪中,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已越来越多地建构在国际组织的框架内,各国创立国际组织用以应对日益相互依赖的后果。……人们不可能设想没有国际组织的当代国际生活。”(注:Henry G.Schermers & Niels M.Blokker,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 Law,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5,p.3.)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