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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国际法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成立起从来没有容忍过所谓“台湾地位未定”、“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等分裂中国的企图,而是一贯坚持主张其对台湾享有行使领土主权的权利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从未放弃过这一权利。就国际法而言,所谓对台湾行使领土主权是指中国政府绝不允许台湾从中国的领土中分裂出去,绝不允许外国侵占台湾。这一权利主张是完全建立在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维护自己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上。两岸暂时分离的不正常事实丝毫不影响中国政府这项基于国际法上的权利主张。迄止20世纪70年代末,这一权利主张主要表现为“中国人民一定要解放台湾”的政策目标。此后,随着国际局势的变化,特别是中国大陆和台湾岛内的变化,中国政府对台湾行使领土主权的主张体现在和平统一并继而发展成为在海峡两岸实行“一国两制”的设想。中国政府目前未对台湾实际行使领土主权的事实绝不意味着中国政府没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或者本身没有力量来实现中国的统一。因此,目前海峡两岸的分离只能是一种不正常的、暂时的、过渡的状态。这种状态不能没有期限地持续下去,也根本不能成为台湾可以主张自己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根据。
  国家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主权。就国家内部关系而言,国家主权意味着在一个主权国家内不得有别的国家或任何其他权威行使主权的任何权利;就国际关系而言,国家主权意味着国家独立,即在法律上一个主权国家不依赖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而存在。无论主权在一个国家内部如何运作和行使,在国际法上,主权总是被认为国家对内最高和对外独立的权力。国家主权的排他性、独立性和完整性正如《奥本海国际法》所指出的那样:“在同一领土上只能存在一个完全的主权国家。”这就是说任何国家在国际法上只能拥有一个主权;主权在国际法上是不可分割的;国际法绝不允许一个国家有多元主权并存;同时,在国际法上,一个国家也只能有一个政府代表国家行使主权。由于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国家主权的上述特征必然要求国家领土完整不可侵犯。
  台湾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早已处于中国的主权之下。目前海峡两岸的暂时分离并没有改变台湾的这种法律地位,也没有改变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按照国际法上国家主权的原则,台湾当局作为控制中国领土一部分的地方政权绝对没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将台湾从中国领土中分裂出去。如果台湾当局强行主张分裂并实际实施分裂行动,中国政府则有权使用国际法赋予的一切必要的手段来制止分裂的企图和行动以维护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即使台湾当局在其实际控制范围内以所谓公民投票作为分裂的根据,其分裂的主张和行为在国际法上仍然是无效的。因为国际法上一个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取决于领土某个部分的公民投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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