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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最低工资能否抵扣“三金”

职工最低工资能否抵扣“三金”


孙瑞玺 信鸿狄


【摘要】国家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设立了最低工资制度。该制度是工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个人应当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即“三金”(以下简称三金)是以其个人工资作为标准交纳的,同时,用人单位是劳动者个人交纳三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三金能否从职工最低工资中抵扣就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根据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最低工资规定,如果最低工资是2004年3月1日以前确定的,那么,应由劳动者个人应交纳的三金不应从最低工资中抵扣;如果最低工资是2004年3月1日以后确定的,那么,应由劳动者个人交纳的三金应从最低工资中抵扣。

【关键词】最低工资标准;养老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
【全文】
   一、最低工资的含义及组成部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1月20日公布,于2004年3月1日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第1款对最低工资的概念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原劳动部于1993年11月24日公布并实施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对最低工资的界定与上述规定基本相同。
  1、《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附件《最低工资率测算方法》规定“确定最低工资一般考虑城市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最低工资规定》的附件《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第1条规定“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同时,其在举例中明确指出“公式(1)与(2)中a的调整因素主要考虑当地个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与《最低工资率测算方法》相比较,不同之在于前者将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作为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2、《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17条规定:“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规定,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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