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概念首先取决于犯罪行为的性质,但行为该不该受刑事惩罚通常要考虑量的因素。这一思想,中外相同。但解决方式大不相同:外国是立法定性而司法定量,我国是立法定性又定量。两种方式各有短长。在外国,司法裁量权大,易于解决理与法的冲突;但在立法上缺乏刑事性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存在犯罪概念泛化的弊端。在我国,优势与缺陷情况正相反。许多犯罪构成都有“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等表明量的要件,但实际上不可能量化,只起定量宣示功能,其结果是犯罪界限模糊化(法定犯罪构成弹性化)。
犯罪概念有无定量因素,是中外
刑法思想重大差异的表现之一。犯罪概念含定量因素,是缩小打击面的要求,是我国自古以来“法不治众”统治经验的反映,它植根于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尽可能少地依赖法律这种法文化。随着社会发展,尤其在经济犯罪立法过程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越来越难设计,从而使立法日益感到困惑。
十二、犯罪理论结构与
刑法运行
犯罪理论结构指犯罪构成理论结构,它与
刑法运行(刑事司法)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也是过程与结局的关系。在西方,三大法系犯罪构成的要素大体相同,但要素的组合形式即结构不同,因而性质有异。一般说来,研究犯罪构成着重其要素内涵,而忽略其结构,但犯罪论研究,尤其进行比较研究,理论结构的比较至关重要。德、日的犯罪三元结构与英、美的双层结构(前面第三个问题已提及)是司法中“定罪过程”的理论概括,表明犯罪圈逐步收缩,形成法制运作中的自我约束机制,体现刑罚权受制约,同时体现
刑法两种功能。四要件对偶式结构是“犯罪规格”即司法结局的理论说明,不体现刑罚权制约机制,因为司法实践中基本不存在这种机制,理论是实践的升华而不能无中生有。
古典式三元结构:构成要件是行为外观,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条理分明,但欠科学。现代式三元结构:构成要件中有主观因素,违法也有主观性,增强了科学性,但同时出现了理论上的繁杂,以“故意”为例,有所谓构成要件故意、违法性故意和责任故意。双层结构,虽显得粗线条,但避免了理论混杂。
十三、刑罚目的与刑罚机制
刑罚机制是指刑罚运作方式,基本内涵是刑罚结构与功能的内在关系。
刑罚目的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对制定和调整刑事政策以及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导向价值。刑罚目的也有局限性,由于目的是主观性东西,所以未必能兑现。近两个世纪,世界各国的社会实践表明,企图通过转变刑罚目的(例如
刑法新派对旧派的批评)来达到控制犯罪的效果,此路不通!基本原因之一是目标(目的)与过程(刑罚运作过程)存在着差距。过程具有客观性。刑罚运作过程直接体现刑罚功能。
刑罚功能(刑罚所发挥的社会作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功能,即只要有刑罚便必有的功能,如惩罚、威慑;另一类是附加功能,即须有附加资源投入才产生的功能,如矫正、改造。如果缺乏附加资源或附加资源投入不足,则未必存在附加功能,适用刑罚不一定能达到矫正改造罪犯的效果。实践已证明了这一点。影响刑罚附加功能发挥的因素很复杂,诸如刑罚执行的人道待遇如何?行刑人员的素质(提高素质需要教育、培训,也要巨大资源投入)如何?刑罚判决的公正性如何?刑罚结构是否合乎理性?等等。刑罚结构是刑罚方法的组合形式。所谓组合形式,是指排列顺序和比例份额。在当代世界,刑罚结构大致可分为重刑结构与轻刑结构两个类型。刑罚结构是具体国情(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统治经验、社会心理等)、刑罚目的、刑事政策的集中反映。刑罚结构在刑罚理论中应占有重要位置是理所当然的。刑罚结构决定刑罚机制的内部环境,构成整体刑罚功能的基础。通常认为,在犯罪形势严峻的背景下,重刑有助于刑罚基本功能的实现;如果过量,则必然降低甚至牺牲附加功能;轻刑利于附加功能实现;如果过轻,尤其当犯罪上升时,则会损害基本功能的实现。
脱离刑罚运作过程的刑罚目的是不可能兑现的。刑罚问题研究,应将重心从刑罚目的移向刑罚机制。
十四、刑事立法与适用解释
二者关系是:适用解释以刑事立法为依据,适用解释也推动立法;刑事立法通过适用解释才能实现其价值。刑事立法是死法、宏观法,适用解释是活法、个案法。刑法规范(宏观立法)通过定罪量刑(其基础是适用解释)具体化为个案判决(微观立法)。
刑法适用解释其实质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前提下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我国目前尚无此概念,一提解释就指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刑事司法中许多具体问题本来属于法官对刑法规范的解释问题,没有必要报请“两高”作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地、准确地行使适用解释,将大大地提高我国刑法的效能,同时也减轻“司法解释”的压力。当然,做到这点也非易事,一方面有待司法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另方面也有赖于某些观念的转变。
(一)适用解释的实质是微观立法:1.定罪——对犯罪规范的适用解释。
刑法上犯罪规范的特点是,抽象性、孤立性、静态性,规范间彼此分明。生活中犯罪事实的特点是,具象性、联接性、动态性,对应
刑法犯罪规范可能呈现亦此亦彼状态。将抽象、孤立、静态规范用到形状多变彼此牵涉的事件中,必然出现适用解释问题。主要在三方面:(1 )罪状因素。描述性罪状因素适用解释较少,规范性因素(需进行价值判断,如:“合法”、“良知”、“公然”、“色情”等等)和开放性因素(如“其他”方法、“其他”对象等)都有适用解释的需要。(2 )似罪非罪(罪与非罪界限)。是否存在违法阻却、责任阻却(含法辩护)?在犯罪概念有定量因素情形下对量(情节轻重)的认定,等等。(3 )犯罪形态。犯罪阶段、共犯关系以及罪数问题常常需要进行适用解释方可定案。2.量刑——对刑罚规范的适用解释。法定刑就其多刑种、有幅度的特点而言可被视为(相对)不定刑。量刑就是将不定刑变为确定刑(宣告刑),实质是适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