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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存活关系中——关系刑法论纲

    一、社会经济与刑法
  刑法服务于经济基础,并最终受制于经济基础,这种双向关系就是经济与刑法的全部关系。刑法为经济基础服务,是社会共识,无需为讨论重点。近代刑法三大民主原则(罪刑法定、罪刑适应、刑罚人道)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产物,这是经济制约刑法变动和运行的最有力证明。
  就刑法而论,经济制约刑法体现在两大方面:
  (一)对刑法内涵的影响。1.反映在犯罪(如罪名)方面,以最常见的盗窃罪概念变化为例,在自然经济和关自然经济社会中,经济关系单纯,极少流转,盗窃罪构成是纯单一的,即秘密窃取,首先并主要是侵犯占有权。并不侵犯占有权的侵占行为,由于财产流转现象很少而极少发生,在早期刑法中一般不以犯罪对待,没有“侵占”罪名。诈骗,由于是被害人“自愿”(尽管仅为表面现象)交出财物,仿佛并不侵犯占有权(象盗窃那样),所以西方早期刑法中诈骗一般没有独立成罪。遇有需要惩罚的侵占行为或诈骗行为则以盗窃论罪。侵占和诈骗从盗窃罪概念中分离出来,是商品经济发展,财产流转现象频繁出现的结果。英国中世纪通奸罪只惩罚女方的原因在于,防止第二代血统掺假而破坏财产继承关系,是出于经济考虑。2.反映在刑罚方面,以当代世界刑罚体系支柱的监禁刑产生为例,由于商品经济在封建社会中日益增长,使得社会成员的多数(被统治者)的人身依附关系日益削弱,个人自由增强,自由与劳动结合成为个人财富。只有当个人自由具有价值时,剥夺自由才可能成为一种刑罚。
  (二)对刑法观念的影响。刑法观念中以刑法功能为例,刑法总是存活于特定经济模式形成的社会关系中,经济体制转型必将引起刑法的重大变动,从观念角度看,这种变动最终要涉及刑法功能观的调整。在统治经济体制下,由于公民实际上没有经济自由,因而不存在市民社会,只有政治国家,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很难设想有政治民主。这种背景下的刑法功能只是单一的:打击犯罪,维护秩序。刑法只有保护功能,不可能有天平意识。随着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经济行为主体的独立自主性增强,市民社会逐渐形成,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才真正有可能制衡,刑法除保护功能外,才会同时具有保障(人权)功能,刑法成为利剑加天平。上面讲的是经济体制与刑法的关系。如果就犯罪率而言,统制经济有低犯罪率,这是因为公民的一切行为都在国家控制下,没有迁居自由,工作不能任意选择,收入固定,一切都控制得死死的,犯罪同时也被控制。当然,这种低犯罪率是以高昂沉重的社会代价(国民经济濒临崩溃边缘,社会停滞不前)换来的,从总体社会价值评判,得小而失大。
  经济制约刑法,这里所说的经济当然包括生产力(含科学技术)和生产关系(集中体现为经济体制)。一般说来,生产力变动是透过生产关系变动影响刑法的。
  经济制约刑法,其作用机理是复杂的。一方面表现为作用价值上的两重性:统制经济体制下出现的刑法功能偏颇,却有低犯罪率;市场经济体制下形成刑法功能平衡,但在一定时期内出现犯罪明显上升。另一方面表现为作用方式上的多样性:有些是直接作用;多数是间接作用,即通过中介而起作用,中介主要指上层建筑诸因素,例如权力结构、意识形态、国家政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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