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部门和地方的设定许可的权力,消除法制和市场的部门分割与地方封锁,建设法制统一政府
法治政府必须是法制统一的政府。一个法治国家,不能允许法制和市场的部门分割与地方封锁。但是过去我们的法律由于没有对部门和地方的规制权加以限制,一些中央政府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规章,甚至通过一般规范性文件滥设许可,通过许可乱收费,通过许可为本部门争权,为本地方谋利,通过许可搞部门分割与地方封锁。
为了克服这种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弊害,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市场的统一,这次《
行政许可法》取消了中央政府部门的许可设定权,对于地方政府的许可设定权亦加以严格的限制,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只能因行政管理急需设定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时性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的这种规定,无疑有助于消除法制和市场的部门分割与地方封锁,建设法制统一政府。
确立许可实施的公开原则,有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建设透明、廉洁政府
法治与廉政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法治政府必然要求消除腐败和滥用权力,至少要求确立一套消除腐败和滥用权力的机制,尽可能减少腐败和滥用权力。过去,我国在行政许可领域,特别是在批地、批项目及市场准入方面,正是由于缺乏这样一套机制,导致了许多腐败和权钱交易的大案要案。
针对这种情况,《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许可实施的公开原则和一套相应的制约机制。首先,法律要求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程序必须公开,不允许暗箱操作;其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根据其性质,有的必须经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程序,有的必须以经过统一考试为前提,有的必须事先依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凡未经过这些法定公开程序的,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将被有权机关撤销或确认无效;此外,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应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要为之举行听证;最后,行政许可的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监督。
显然,这种公开、透明的原则及其制约机制,对于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腐败和滥用权力,建设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确立许可实施的公正、公平程序,有利于防止偏私、歧视和政府失信,建设公正、诚信政府
普遍性、非歧视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是法的基本特征,从而法治政府必然要求公正、公平、诚信和信赖保护。在行政许可领域,保障公正、公平、诚信和信赖保护的最重要的机制是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