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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促进法治政府

《行政许可法》促进法治政府


姜明安


【全文】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逐步展开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乃是这一进程开始的序幕。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制定和通过了《行政许可法》,并即将启动《行政许可法》起草,是这一进程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标志。将行政许可以一部法律形式制定出来,是中国的独到作法,显示出我国对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视程度。
  《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对于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限制政府规制的范围,促进政府的职能转换和转移,建设“有限政府”
  法治政府的第一要义是保障人民的自由,而要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须限制政府的权力,限制政府规制的范围,建设“有限政府”。
  过去,我们政府的重要失误之一就是管事太多,大事小事都要经政府审批、许可。政府这样做,严重限制了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的自由,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个人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因此,《行政许可法》第一任务即是限制政府规制人们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范围:法律只允许对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限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即使是上述事项,凡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调节、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规范的自律性管理以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也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限制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体现了法治政府减少规制、放松规制的要求。法律通过限制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一方面取消了政府过去实施的大量的不必要的规制,还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以自由;另一方面将某些必要的规制转移给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实施。只保留少量的,必须由政府实施的,真正属于“公共物品”范畴的行政许可由政府实施,从而促使政府职能转换和转移,促使政府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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