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作为法律,在法院适用应该是理之自然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不管是成文法还是不成文法,是制定法还是判例法,是基本法还是非基本法,都应该是可以在法院适用的。不能在法院适用的法不能叫做法。
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更应该具有司法的适用力。因为
宪法不仅直接规范个人、组织的行为,而且要规范广泛调整个人、组织行为的各种不同位阶的法。
宪法是法之法(所谓“母法”)。各种不同位阶的法如果不以
宪法为依据,可以各行其是,一国的法制不可能统一。而要保障法制统一,法院适用法律就必须以
宪法为最高依据。当然以
宪法为最高依据并不意味着法院审理每一个具体案件都要适用
宪法,更不意味着法院的每一份判决书都要引用具体
宪法条文。以
宪法为最高依据要求的是:其一,法院适用的法(不论是法规、规章,还是法律或法律解释)必须符合
宪法。具体案件如果有具体法律根据,且这些法律根据不违宪,当事人也没有提出违宪异议,法院可仅适用具体法而不适用
宪法;其二,法院不得适用任何违宪的法。不论是法规、规章违宪,还是法律或法律解释违宪,法院都不得适用。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审查主体可以是普通法院,也可以是专门的
宪法法院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其他专门审查机构)。没有违宪审查就没有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就不可能有宪政。其三,具体案件如果没有具体法律可以适用,法院应直接适用
宪法。这不仅在民事诉讼中应如此,在行政诉讼和
宪法诉讼中更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