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目前以股抵债的这种试图超越市场、取代市场而达到单边利益最大化的做法能否凑效呢?我们只须以国有股减持作为历史镜像,就能清晰地“明得失”——当年,监管部门也同样在“最大程度的保值增值”之旗号下,弃市场化谈判于不顾,坚持“同股同权同价”的非市场化强制立法,出台了《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果,一边是监管部门不断地宣称这是特大的利好政策,一边却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纷纷在二级市场用脚投票,逃离股市。结果,这种非市场化行为不但没有达到“增值”目的,连“保值”也成了奢望,因为,它所引发的股市地震如此之惨、损失如此之重,股指从此飞流直下三千尺,从减持前的2200多点一直跌到1300点附近,一直到今天,近万亿的市值已经灰飞烟灭,为数不少的股票更是跌破了净资产!仅仅3年之前的教训,我们不能如此快就健忘了它,应当把它作为今天我们进行以股抵债的历史镜像。
这里,并不是要否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政府原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孟奇指出:以股抵债本身就是一个为了解决中国股市的历史遗留问题而在博弈各方互相让步、互相妥协的基础上而达成的一个“本不应如此、但又不得不如此”的“次优解”,国有股股东作为博弈的一方参与者,不能凭籍自己集市场主体与监管主体于一身的强势地位,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立法、执法、司法“实然权力”来超越、取代、破坏其它市场主体所享有的“应然权利”,不能为了自己的单边利益最大化而剥夺、侵占其它市场主体的利益。
目前以股抵债的“净资产的红线不能破”之规定是典型的超越市场、取代市场的积弊之流传,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由于国外没有以股抵债之做法,只有股份回购之做法(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把以股抵债称为中国股市治理的“创新”工具),我们只能从国外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定及实际操作来类推。国外,对于企业的价值评估主要在于企业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其中很重要的指标是企业现金流,而每股净资产只是一个次要指标。而且,这些指标本身还不能直接做为价格依据,最终还要通过市场化谈判的合意契约来决定,这样达成的价格才有可能是公平合理的。
弥补市场,而不是超越市场、甚至取代市场,这是经济法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监管行为的前提性要求。政府监管必须限定在严格、严谨的范围之内,应当“到位”,但绝不应“越位”,当然也不能“缺位”。以股抵债本质上应是一种市场化的交易行为,在民商法上,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要件。由于经济法是以民商法作为前置的,是对民商法缺陷的弥补(而不是否定),因此,它仍以尊重市场规律为前提,只有当市场出现失灵时,才由经济法进行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