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Minda, Postmodern Legal Movements; Law and Jurisprudence at Century’s End (New York Univ. Press, 1995) p.2. 见拙著《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400页。 关于这一点,赵毅衡“‘后学’与中国新保守主义”《二十一世纪》第27期(1995年)和徐贲“什么是中国的‘后新时期’?”《二十一世纪》第36期(1996年)、“再谈中国‘后学’的政治性和历史意识”《二十一世纪》第39期(1997年)里有很精辟的分析。 E. Said, Orientalism (Georges Borchardt Inc., 1978). Mainly see P. Cohen, Discovery History in China (Columbia Univ. Press, 1984). 参阅张颐武“再说‘阐释中国’的焦虑”《二十一世纪》第34期(1996年)、“面对全球化的挑战”《二十一世纪》第38期(1996年)。 L. Wittgenstein,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G. E. M. Anscombe tr., Basil Blackwell, 1976) p.18. N. Rescher, Pluralism: Against the Demand for Consensus (Oxford Univ. Press, 1993)一书里对与多元主义相关的几种认识论(例如怀疑主义、混淆主义、不加区别的相对主义以及内视合理主义或话语脉络主义等)分别进行了批判性考察,很有参考价值。 正是由于存在着这样的激进保守悖论,所以1992年前后余英时与姜义华以及其他有代表性学者之间关于中国现代思想史(特别是革命命题以及后来提出来的“告别革命”命题)的评价的争论很难得出简明的结论。 在十九世纪与二十世纪之交,担任法院审判长的马尼奥采取不依法律依良知的方式断案,赢得好评如潮。但是后来的法学者对他的主观性审判多持批评意见。据大木雅夫《异文化的法律家》(有信堂,1992年)80-81页。 按照瞿同祖的表述是“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按照余英时的表述是“儒学的法家化”,各强调了一个侧面。但是汉代“以礼入法”改革最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儒法合流形成了一个法制多元主义架构。有关的论述,参阅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303页以下(尤其是328-346页的附录)、余英时《历史与思想》(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6年)31页以下。见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84页。 关于欧美的关系秩序以及关系社会,法社会学有所研究,例如∶Barbara Yngvesson,“Re-Examining Continuing Relations and the Law”Wisconsin Law Review Vol.1985 No.3 (1985), Gidon Gottlieb,“Relationism: Legal Theory for a Relational Society”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50 No.2 (1983).粱漱溟《中国文化要义》(香港三联书店有限公司,1987年)93页。 详见园田茂人“关于中国‘关系主义’的基础性考察”《社会学》第12号54-67页。 参阅金耀基“儒家学说中的个体和群体”《中国社会与文化》(牛津大学出版社,1992年)1-16页。 这里的论述在许多地方吸收和综合了拙著《超近代的法――中国法秩序的深层结构》(MINERVA人文·社会科学丛书之23,米内尔瓦书房,1999年)的内容,特此说明。 这也意味着在审判过程中存在一种选择空间,其可视化图像见拙著《法治秩序的建构》(注14前引)129页。 关于复杂系的概念,建议首先阅读J. Casti & A. Karlqvist (eds.) Complexity, Language and Life (Springer Verlag, 1986),它不仅是初学者入门的钥匙,还能提供许多思想线索。 韦伯《儒教与道教》(注16前引)177页。 同上,260页。 同上,264页。 同上,224-226页。需要指出,关于“小宇宙”的观念,既与价值规范无关的庄子式逍遥境界,也有以反身求仁为目标的孟子式自律境界。从“小宇宙”与“大宇宙”的关系以及秩序形成的角度来看,后者更容易引起法律理论的兴趣。最能简洁说明分形原理或者全息原理与中国秩序原理之间类似性的是《吕氏春秋·执一》所说的“以身为家,以家为国,以国为天下,此四者异位同本”。 参阅庞朴《一分为三――中国传统思想考释》(海天出版社,1995年)。 参阅刘长林《中国系统思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一篇一、二,尤其是14-31页。 See Arnold Keyserling and R. C. L.,“The I Ching and Five Stages of Creative Time”, http://www.chance ;and choice.com/Chance and Choice/chapter5.html. Cf. also R. C. L.,“Fractals, Evolution and the I Ching”, http://www.ichingwisdom.com/IchingWisdom/intro.html, and his“The Chinese Laws of Creativity”http://www.lawsofwisdom.com/LawsofWisdom/chapter8.html, Katya Wlter, Tao of Chaos: DNA & the I Ching Unlocking the Code of the Universe (New York: Kairos Center, 1994). 用邵雍《皇极经世》里的话来表达,即∶“……一分为二,二分为四,四分为八,八分为十六,十六分为三十二,三十二分为六十四。故曰分阴分阳,迭用柔刚,易六位而成章也。十分为百,百分为千,千分为万;犹根之有干,干之有枝,枝之有叶;愈细则愈繁,合之斯为一,衍之斯为万”(卷七“观物外篇”)。从科学的角度来考察这种思想的抽象建构,与作为分形原理基础的堪托(Georg Cantor)集合、费根堡穆(M. J. Feigenbaum)数列的周期倍增分枝图以及曼德布洛(Szolem Mandelbrojt)集合是所见略同的(请参阅注14前引拙著63-66页)。指出这一点倒不是想给“国家声教既讫四夷”的自炫心理作注脚,只不过要强调一下中国传统的秩序观重在从机械性到有机性的演化以及混沌的边缘;在把决定论和概率论结合起来、不是把复杂化约为简单而是从简单衍生出复杂的意义上,这是一个与根据欧基里德几何学、牛顿力学建立的规范体系完全不同的世界观。 从社会控制和法律实施机制的角度对“圜道”给出的古典定义是∶“令出于主口,官职受而行之,日夜不休,宣通下究,纤于民心,遂于四方,还周复归,至于主所,圜道也”(《吕氏春秋·圜道》)。具体的实例有所谓《云梦秦简》里的“行书律”以及近世的“循环簿”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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