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德国、日本、英国的情形,参阅天野和夫、P·阿伦斯、J·L·乔恩威尔、王叔文合编《司法的立法——现代社会中审判机关的功能》,晃洋书房,1989年。
天野和夫等:前引书,45-50页。
田中成明:《围绕审判的法与政治》,有斐阁,1979年,序章第1节,特别是3-5页。
田中成明:前引书,第4章和第5章;田中英夫、竹内昭夫:《个人在法律实现过程中的作用》,东京大学出版会,1987年,第34-88页;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58页以下。
例如,伊藤正己:《法官弹劾法以及最高法院法官公民审查法》,《国家学会杂志》第62卷第5号;所一彦:《审判的民主控制与独立——采取复数模型的研究方法的尝试》,《法社会学》第26号。
小田中聪树:《司法改革论的不同形态以及民主司法的理念》,《法律时报》第70卷第12号(1998年)。详见他的主要著作《现代司法的结构和思想》,日本评论社,1973年,以及《续现代司法的结构和思想》,日本评论社,1981年。
旗手俊彦:《法的帝国与参加民主主义》,井上达夫等合编《法的临界[I] 法律思维的重新定位》,东京大学出版会,1999年,第165页以下。另外,所谓“政治的司法化”命题也多少有些关联性,值得在此一提。Cf. C. Neal Tate & Torbjorn Vallinder (eds.) The Global Expansion of Judicial Power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5).
E.g., Benjamin N. Cardozo, The Nature of Judicial Process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21,p.113.
E.g., Herbert Jacob, Justice in America: Courts, Lawyers, and the Judicial Process ,4th ed., Little Brown, 1984.
Cf. Ronald Dworkin, Law’s Empire ,Fontana Paperbacks, 1986, Chap.9, Chap.10, and esp.pp.404-407.
Cf. M. Horwitz:前引书, pp.257ff。 也参阅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96-502页。关于中国人权诉讼的潜在可能性,见《人民法院报》2001年10月15日案例研究专版中对一起公民平等权诉讼的分析以及北大信息网“法律动态”栏题为“打官司讨要
宪法权利”的网友讨论。
北京大学
宪法行政法姜明安教授已经洞悉这一点。他说:“我认为,法学界应当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用心。我们的
宪法被‘束之高阁’了几十年,过去之所以在司法裁判领域将
宪法视为‘禁区’,或许与
宪法中某些权利的敏感有关,而这个案子恰恰是没有敏感的问题,比较容易操作。所以,盼了几十年,终于盼到了这个机会是很不容易的,作为法学界,应当大力推动”。引自采访记《
宪法司法化四人谈∶批复是否纯属多余?》,《南方周末》2001年9月14日。
关于对最高权力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参阅崔扬、黄晓瑜《监察机关的兴与废》,郭道晖、李步云、郝铁川主编《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25-126页。
参阅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贺卫方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蔡定剑博士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表述的观点,《南方周末》2001年9月14日。
详见《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法发1999年第28号)二(四)32条、
35条。
例如,以自2002年1月起举办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为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7月14日发出通知(法发2001年第11号)要求根据修改后的《
法官法》严格掌握法官任职条件,并在同年10月18日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详见马原、唐德华主编《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第50-55页;江伟、李浩、王强义编《中国
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与实际》,小口彦太监译,成文堂,1997年,第5章。Cf. also Kevin J. O’Brien & Li Lianjiang, The Politics of Lodging Complaints in Chinese Villages, China Quarterly No.143 (1995) pp.756-783, Kevin J. O’Brien ,Rightful Resistance, World Politics Vol.49 No.1 (1996) pp.31-55, Benjiamin L. Liebman, Note: Class Action Litigation in China, Harvard Law Review Vol.111 No.6 (1998) pp.1523-1541.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地方性法规优先于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的顺序安排,在承认地方自治、居民主权、议会优越等理念的前提下是可以理解的,但从中国行政部门规章的发布方式、管理的范围以及对地方秩序的约束力等实际状况来看,有关标准的可行性究竟如何还有待实证的分析。
胡锦光:《
立法法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及不足》,《
宪法与行政法学》2001年第2期。
关于“入世”与条约审查,详见曹建明《加入WTO对中国司法工作的影响及思考》,《法学》2001年第6期,第55-66页。关于“入世”与司法审查,详见甘文《WTO与司法审查的范围》,《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22日。关于签署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特别是B公约)与
宪法的问题,参阅杜钢建《依人权准则治国与国家哲学――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
宪法修改http://www.hrichina.org./chinese/clipping5.html。人权公约与司法审查之间最重要的中介环节是参加国定期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交实施工作报告的义务条款以及市民个人向国际机构提出申诉的可能性。
参阅兼子一《违宪提诉中的案件性问题——试验诉讼的法理》,载《民事法研究二卷》,酒井书店,1955年;小岛武司:《试验诉讼的实际状况与理论》,载《民事诉讼的基础法理》,有斐阁,1988年。
Cf. M. Cappettetti: 前引书, pp.2-6。另外参阅和田英夫《大陆型违宪审查制的谱系和问题》,有斐阁,1979年。需要注意的是自1970年代以来,
宪法评议会的活动已经明显向司法性机构的方向倾斜,1992年的
宪法改正还承认了市民个人向宪法评议会付托违宪审查的权利。详见比较
宪法史研究会编《
宪法的历史与比较》,日本评论社,1998年,第324、392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