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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

  在研究宪法诉讼程序时,最基本的课题是如何在司法审查制度与民主政治之间找到既对立又统一、既冲突又互补的微妙均衡点。毫无疑问,无论采取哪一种模式,由司法性机关对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的事实本身都必然会导致司法权的强化以及法官地位的提高。尤其是在采取司法积极主义的条件下,甚至有可能逐步演变成某种不是宪法具有最高效力、而是宪法法院的法官们所作出的宪法解释具有最高效力的事态。的确,现阶段中国的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相比还太弱,所谓强化云云也只不过是更接近分权制衡的状态而已,何况司法权的强化总体上说必定有利于法治原理的实际运作。但是也应该看到,司法权的强化本身却未必能直接等同于合乎理想的法治秩序建构的完成和发展,对司法性立法的流弊还是不能掉以轻心。总之,要使司法独立达到审判者独立的广度,要使司法审查达到对违宪性立法进行审查和否决的深度,还需要对相关的各种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使不同的组成部分能够配套协调。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作业是在不危及审判独立和司法审查的前提下,寻找适当的方式对强化了的司法权进行有效的民主主义监督以及必要的制约。
  1980年代末以来,不仅在前苏联境内各国(包括中欧和中亚)、东欧以及东南亚,而且在英国和法国都出现了重新调整立法权与司法权之间关系的大转换,规模颇为壮观。M·卡培雷梯曾经用“司法审查制革命”这一表述来形容东欧的制度变迁,非常贴切。其他国家又何尝不是同样?现在,这场司法审查制革命已经开始波及中国,究竟如何演变还很难遽下断语。但我们期待中国的法律界能在二十一世纪之初掀开世界宪政发展史的新一页!
  (刊登于《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注释】  中国也承认形式上的宪法最高效力。例如,现行宪法五条第二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三款后段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六十七条宪法实施的监督权作了规定。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指出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均不得与之抵触。参阅王叔文《论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法学研究》1981年第1期;朱福惠:《宪法至上》,法律出版社,2000年。
国内通行提法是“违宪审查”。我在此处弃“违宪审查”而用“合宪性审查”,基于以下两个考虑:其一,从语义上看,虽然法学界一般都知道“违宪审查”是指"审查法规是否违宪",但是外行人按中文习惯说法来读文章时很可能出现疑惑:“怎么能进行违宪性质的审查呢?”而用“合宪性审查”就不会出现此类困惑。其二,使用“合宪性审查”的表述有利于避免目前国内谈“违宪审查”时往往指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很少强调立法合宪性审查这一弊端。同时应该注意的是,“合宪性审查”与“司法审查”也有微妙的差异,后者侧重明确审查主体是司法机关。美国的合宪性审查主要是司法审查,而成文法国家中负责合宪性审查的机关的形式多样。
特别是1980年代末以来,东欧、前苏联境内诸邦以及东南亚等许多国家在建立或者改进司法审查制度方面进展比较迅速,例如匈牙利:1989年、塞尔维亚∶1990年、俄罗斯∶1991年、乌克兰∶1992年、罗马尼亚∶1992年、捷克∶1993年、菲律宾∶1987年、韩国∶1988年、新加坡∶1994年、泰国∶1997年、柬埔寨∶1998年,形成了一道引人瞩目的新宪政主义风景线。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制作判决等审判文书时如何引用法律规范的司法解释,对地方性规范的引用(在省级地方法规的层次)或者参照执行(在县市级地方人大决议的层次)实际上是以它们是否合乎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为前提的,如果有抵触则不可引用、不可参照执行。因此,有些学者认为这意味着法院或多或少在对地方性立法进行某种间接性的审查。参阅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479-489页。但也有些学者认为,令人遗憾的是这样的司法解释已经被行政诉讼法所否定,不再有效。参阅韩德培、李龙主编《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738-739页。
张友渔:《进一步研究新宪法、实施新宪法》,《中国法学》1984年第1期;胡锦光:《论宪法监督制度》,《中国法学》1985年第1期;蔡定剑:《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探讨》,《法学研究》1989年第3期;陈延庆:《论我国立法监督的权限和程序》,《中国法学》1995年第3期;甄树青:《关于建立我国的宪法监督专门机构的设想》,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我国当前法律实施的问题和对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包万超:《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另一种思路》,《法学》1998年第4期;李忠:《宪法监督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等等。
黄松有:《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一?lt;批复>谈起》,《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13日“法治时代”周刊专栏;采访记《冒名上学事件引发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南方周末》2001年8月16日。围绕宪法能否直接成为审判案件的规范根据以及法院能否进行宪法审判这两个问题,各方面争论很激烈,但似乎还没有形成真正在同一概念层面的论证性对话。对目前那种“宪法司法化”现象持批评性意见的文章当中也不乏精彩之作,例如沈岿:《宪法统治时代的开始?——“宪法第一案”存疑》(载北大法律信息http://chinalawinfo.com/research/academy/details.asp?lid=2599)。另外,关于相应的理论背景,不妨参阅王磊《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47-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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