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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篇四:代表委员和专家学者谈制定《反分裂国家法》

关注篇四:代表委员和专家学者谈制定《反分裂国家法》


赵新兵 张勇 汪金福


【全文】
  2005年3月8日上午9时12分,庄严的人民大会堂凝聚着13亿人民的共同意志。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声音宏亮:“‘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的活动,严重威胁着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严重破坏和平统一的前景,严重损害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严重威胁着台海地区乃至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因此,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是必要的、适时的……”20分钟的立法说明,开始了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审议《反分裂国家法(草案)》。
  大会结束后,参加大会的2874名人大代表立即开始分组审议这部法律草案;列席会议的2000多名政协委员也分别回到驻地开始小组讨论。
  面对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草案,部分代表、委员和专家学者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达了共同的心声: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充分体现国家争取和平统一的最大诚意,表明全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坚定决心,符合中华民族根本利益。
  立法反对分裂 符合国际通例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然而,一段时期以来,“台独”分裂势力竭力进行“去中国化”、“台湾正名”等“台独”活动,还推出所谓的“台独时间表”,图谋通过“制宪”、“公投”实现“法理台独”,妄图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说,“台独”分裂活动破坏中国主权和领土的完整,对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日益成为两岸关系发展和祖国和平统一的最大障碍,成为台海地区和平稳定的最大威胁,以法律来遏制“台独”分裂活动十分必要。
  宪法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这是制定《反分裂国家法》的宪法依据。此外,《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文件也都明确了中国对台湾拥有主权,这也是制定《反分裂国家法》的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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