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峡两岸行政法比较

  3.两岸行政法的体例、结构和法律名词术语大体相同。在行政法的形式上,两岸行政法律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法律名词术语尽管也有某些区别,但大体相同。例如,中国大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规定,行政法规的内容用条文表达,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法规条文数多的,可以分章,章还可以分节。[4]台湾地区《法规标准法》规定,法规设条,条得分项、款、目。法规内容繁复或条文较多者,得划分为编、章、节。[5]就法律名词术语上讲,两岸行政法有同有异,但同者多,如“行政组织”、“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行政救济”、“行政诉讼”等,其涵义有的大体相同,有的略有差异。当然,对于同样的概念或涵义相近的概念,两岸行政法使用完全不同的术语表达的情况也是有的,例如,中国大陆的“行政复议”相当于台湾地区的“诉愿”;中国大陆的“行政处理”相当于台湾地区的“行政处分”;中国大陆的“行政处分”相当于台湾地区的“公务员惩戒”;中国大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相当于台湾地区的行政“命令”;中国大陆的“治安管理处罚”相当于台湾地区的“违警罚”,等等。这些不同术语的内涵外延虽有差别,但差别不大。
  二、行政实体法比较
  本文主要从具体法律、法规上比较两岸行政实体法的现状。本文使用的“行政实体法”是相对于行政诉讼法而言的,它既包括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管理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也包括相应的程序法,如行政组织建立的程序、公务员任用的程序、行政行为实施的程序、行政救济申请和取得的程序。很显然,这些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没有这些程序法,也就没有行政实体法。
  (一)行政组织法比较
  中国大陆的行政组织法主要有《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在五十年代,还有《大区政府组织通则》、《省政府组织通则》、《市政府组织通则》、《县政府组织通则》以及有关部委的组织条例、组织简则等。五十年代以后,政府组织发生了变化,但这些组织通则、组织条例、组织简则并没有随之修改,从而都先后实际废止了。因此,中国大陆目前面临着繁重的行政组织法的立法任务。
  在台湾地区,行政组织法主要有《行政院组织法》、《考试院组织法》、《监察院组织法》,行政院各部会的组织法,如《财政部组织法》、《交通部组织法》、《蒙藏委员会组织法》、《侨务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省政府组织法》、《市政府组织法》等,其体系基本已趋完善。
  (二)公务员法比较
  中国大陆正准备建立公务员制度,《公务员法》尚在草拟过程中。《公务员法》出台前调整整个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颁布实施。在此之前有关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很少,长期以来,中国大陆调整人事管理的主要是大量的政策性文件。
  在台湾地区,目前亦无调整公务员制度的总法典,但有关单行法相当完善。如《公务人员任用法》、《公务人员俸给法》、《公务人员考绩法》、《公务员惩戒法》、《公务人员保险法》、《公务人员退休法》、《公务人员抚恤法》、《公务职位分类法》等。
  (三)行政管理法比较
  行政管理涉及很多领域,我们这里仅对两岸某些主要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加以比较。
  在治安和安全管理领域,中国大陆主要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居民身份证条例》、《消防条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台湾地区主要有《警察法》、《违警罚法》、《护照条例》、《户籍法》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