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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边缘到中心:二十世纪美国的"法与社会"研究运动

  
  促进法社会学发展的不仅有学术界内部的条件,还有外部环境的因素。1960年代,美国出现了大规模的街头抗议活动,反对越南战争、要求平等的公民权、争取改善社会福利以及进一步解放个性的学生运动和市民运动此起彼伏。在这种情形下,国家必须推行积极有为的政策并进行大规模的社会改革,为此需要制度设计和各种新措施的实验。要提高改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必须首先应用社会科学提供的概念、理论和方法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法社会学与改革实践的关系,集中表现在约翰逊政权推行的"向贫困宣战"的运动之中。在这期间,为了解决种族歧视、贫富悬殊、城市犯罪等社会问题,法律家与社会科学家之间大大加强了协作 。在这个过程中,除了政府的组织活动(例如美国经济机会局的法律服务项目)外,一些主要基金会(例如福特基金会)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媒介作用。在创立美国的法与社会学会和推动法社会学研究方面扮演了关键性角色的拉塞尔·瑟治基金会(The Russel Sage Foundation)还提出新的自我定位的口号:"在社会科学中从事福利救济工作" 。此外,在发展中国家中推行的"法与现代化"、"法与社会发展"的援助项目也构成了法社会学的主要研究领域之一。
  
  总而言之,科学与改革,这是"法与社会"研究运动的两个支点。科学指向在法学领域中要求基于可以验证的客观事实的研究,导致经验主义的倾向,而改革指向势必把法律作为进行社会控制的工具,导致功能主义的倾向。这种范型显然是和庞德的"社会学的法理学"或者法的"社会工程?quot;、卡多佐的利益衡量论以及霍姆斯关于法律实验和审判结果预测的主张一脉相承的。
  
  二 "法与社会"研究运动的范型
  
  1960年代是美国法社会学的黄金时期。1960年,拉塞尔·瑟治基金会设立了第一个法社会学研究机构--伯克利法与社会中心(the Center for Law and Society at Berkeley )。1964年,影响深远的法与社会学会(Law and Society Association)在科罗拉多州正式成立,丹佛大学法学院教授R·耶奇(Robert Yegge)当选为第一任会长。1966年,法与社会学会的专业性期刊《法与社会评论》(Law & Society Review)开始发行。1967年,开办了第一期关于"法律教育的社会科学方法"(简称SSMILE)的实习班,其目的是要影响法学院的侧重教条主义式的实务训练的教育方式,吸引更多的教授参加经验性实证研究。当时,美国的法社会学研究有四大据点,即:丹佛大学(包括普林斯顿的人际关系网络)、西北大学、位于麦迪逊的威斯康辛大学以及加州大学伯克利校区。其中威斯康辛大学在1970年代以后一共推举出了五任会长和一位学会期刊主编,因而被人戏称为"法与社会学会的首府"。法社会学研究的最主要的赞助机构,除了前面提及的拉塞尔·瑟治基金会和福特基金会之外,还包括梅耶法学研究所(the Walter E. Meyer Research Institute of Law)、美国法律家基金会(American Bar Foundation)等 。
  
  1 科学主义与规范主义
  
  由于社会科学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求是导致法社会学隆盛的两个基本因素,与此相应,在"法与社会"研究运动的内部,根据着重点是放在科学性上还是放在实践性上的不同又出现了两种主要的流派,分别在位于麦迪逊的威斯康辛大学和加州大学伯克利校区安营扎寨。受社会学界的芝加哥学派的影响,"法与社会"研究中的威斯康辛学派比较强调法社会学的科学主义这一侧面,特别是对行为科学情有独钟。科学主义最纯粹的形态表现为D·J·布莱克(Donald J. Black)的法律行为论 ,但需要说明的是,布莱克倒并不属于威斯康辛学派。与此不同,伯克利学派则更强调法社会学的规范主义或者制度主义的侧面,注重政策性研究和价值体制。这种特征在与该学派有关的一些研究项目--例如,"民事司法与贫民"、"伯克利乡村法制发展项目"、旧金山邻里法律服务基金会关于街道法律顾问处的研究和制度创新--中可以一览无余。以下对这两大流派进行简单的介绍和分析。
  
  先谈科学主义。威斯康辛学派的形成得力于一个核心人物,即著名法制史学家J·W·哈斯特(James Willard Hurst)。哈斯特在学术上的建树是开拓了根据各州的经济基础考察私法发展的历史学新路向,把法律作为反映社会实际状况的一面镜子或者一个函数,通过对具体的事实资料进行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解读来探讨法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在法制史领域中,继承哈斯特的这种学术传统的一群研究者被称为威斯康辛学派。然而,哈斯特的活动范围并不仅仅限于法制史的研究,他还涉足法社会学的教育课程,并且与法律现实主义的主流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更重要的是他拥有广泛的人缘资本和巨额的项目资助能够用来支持科学性的调查和实证分析。在1960年代初的威斯康辛大学法学院,哈斯特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同时又热衷于法的社会科学化,因此,除了法制史学者之外,一些法社会学者也聚集在他的旗帜之下的事态是理所当然的。把法理解为随社会变化而变化的函数,这就是威斯康辛学派中法制史研究者和"法与社会"研究者之间的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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