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本该飘溢平等自由的空气
季卫东
【全文】
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权,作为一项
宪法性权利,曾在中国1954年
宪法第
90条第2款中规定。但是,之后四年的1958年,这项规定的效力就进入休眠状态,1975年更是被送进“失效条文的墓场”。取而代之的是在加强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名义下出台的各种限制人口流动的政策法规和行政措施。
近年来,尤其是在孙志刚案的催动之下,这项
宪法性权利似有胎动再生的迹象。北京市政府预定在今年3月下旬进行的关于废止《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的审议,以及有关准入制的争论,在此背景下可以视为该基本权利诞生的又一轮阵痛。
从宪法学的角度来看,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兼备两种不同类型的人权——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属性。从社会史的角度来看,这项
宪法性权利是以劳动力的商品化为前提条件的,与选择职业和经营的自由也密切相关,具有非常重要的经济意义。然而在西欧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上述自由作为既成事实而为人们广泛享有,被视为理所当然,因此,在近代人权宣言的代表性文献(例如法国人权宣言、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中并没有明文的规定。但在政府主导的赶超型现代化的过程中,为了满足产业市场的需要,后起的各国大都通过
宪法条款和立法措施,自上而下地为居住和迁徙自由提供制度性保障,使其由背景权利转化为制度性权利。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1954年
宪法也曾写进同样的内容。但是,由于中国一度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加上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影响,这个规定很快被打入冷宫。因此,不难理解,随着中国已经回到现代化路线,正在迅速发展产业市场经济,重新激活相关的自由权正是题中应有之义。
不言而喻,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往往会导致农村人口大量涌向城市,特别是繁忙而繁华的大都会。如果对此大规模的人员流动缺乏有效的调整和应对措施,很可能造成并加剧西欧曾经呈现过的城市化病态,例如拥挤混乱、基础设施供应不足、各种资源的匮乏、失业率上升、贫富悬殊、治安和环境的恶化,等等。根据报道,北京市的人口已经急遽膨胀到1700万左右,各种城市病状已经相当严重,确有必要强化管理。加上2008年在北京举办奥运会,各界对于北京市在保持繁荣的同时,如何维护社会稳定的问题,势必给予特别关注。在上述种种约束条件下,加上长期以来稳定压倒一切的思维定势,一个不难想到的对策是,为了防患于未然,应对北京市的人口流动进行限制。这一切或许就是促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北京市政协委员张惟英女士提出关于“北京人口准入制”建议案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