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废问题之思考
米兰
【摘要】本文以人权和死刑存废的利弊为切入点,论述了死刑存废的价值,认为:死刑虽然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它却有着其他刑罚所不具有的特殊作用。因此,在死刑存废的问题上,应坚持继续保留死刑,同时进行必要的改革,使死刑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刑罚 死刑 人权
【全文】
刑罚是以
刑法这一实定法的形式而获得定在的,其制定目的和所具有的功能只是一种可能性。正是基于这种可能性,国家、统治阶级才运用法律这一格式规定刑罚,企求刑罚能打击犯罪、改造罪犯,维护对他们有利的良风良俗,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死刑(Death Penalty)是刑罚体系中最重的一种,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极刑。
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
刑法手段。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但是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这种最古老简单的刑罚方法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许多国家在法律中废除了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已不执行死刑。
对于死刑存废这个问题,争论虽然没有使这一问题形成定论,但争论使存废两派的支持者发挥得淋漓尽致,使我们有机会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冷静地看待这个问题:死刑到底应不应该废除?死刑的作用和局限性谁更大些?死刑是应该增加还是减少?它们的依据又是什么?本文旨在分析上述问题,同时对我国的刑事立法中的死刑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死刑的产生、发展及现状
(一)死刑的产生
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起初,复仇是无规则的、无限制的,因此造成家族、部族间无休止的残杀。为了避免此种结果,无限制复仇进化为同态复仇,即只允许被害人的家人向仇人复仇,并且报复的程度也须与侵害的程度相适应。后来的“杀人偿命”、“杀人者死”都是由此而来。追根溯源,死刑产生的根源,终究还是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的结果。从经济根源上看,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增多,出现了私有财产,私有财产保护便成为必需,死刑的威慑力决定用其保护私人财产的有效性;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看,社会上出现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并出现了国家,需要死刑来维护自己的特权和统治地位,死刑就这样产生了。
(二)死刑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