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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问题之思考

死刑存废问题之思考


米兰


【摘要】本文以人权和死刑存废的利弊为切入点,论述了死刑存废的价值,认为:死刑虽然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它却有着其他刑罚所不具有的特殊作用。因此,在死刑存废的问题上,应坚持继续保留死刑,同时进行必要的改革,使死刑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刑罚 死刑 人权
【全文】
  刑罚是以刑法这一实定法的形式而获得定在的,其制定目的和所具有的功能只是一种可能性。正是基于这种可能性,国家、统治阶级才运用法律这一格式规定刑罚,企求刑罚能打击犯罪、改造罪犯,维护对他们有利的良风良俗,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死刑(Death Penalty)是刑罚体系中最重的一种,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极刑。
  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但是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这种最古老简单的刑罚方法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许多国家在法律中废除了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已不执行死刑。
  对于死刑存废这个问题,争论虽然没有使这一问题形成定论,但争论使存废两派的支持者发挥得淋漓尽致,使我们有机会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冷静地看待这个问题:死刑到底应不应该废除?死刑的作用和局限性谁更大些?死刑是应该增加还是减少?它们的依据又是什么?本文旨在分析上述问题,同时对我国的刑事立法中的死刑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死刑的产生、发展及现状
  (一)死刑的产生
  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起初,复仇是无规则的、无限制的,因此造成家族、部族间无休止的残杀。为了避免此种结果,无限制复仇进化为同态复仇,即只允许被害人的家人向仇人复仇,并且报复的程度也须与侵害的程度相适应。后来的“杀人偿命”、“杀人者死”都是由此而来。追根溯源,死刑产生的根源,终究还是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的结果。从经济根源上看,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增多,出现了私有财产,私有财产保护便成为必需,死刑的威慑力决定用其保护私人财产的有效性;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看,社会上出现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并出现了国家,需要死刑来维护自己的特权和统治地位,死刑就这样产生了。
  (二)死刑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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