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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探长负责制

试论探长负责制


范玉


【关键词】探长 负责制  职级
【全文】
  改革开放十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已引起侦察体制的结构性变化。然而,人们对于侦察体制是否应该改革,怎样改革等问题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在此,笔者就刑侦微观体制改革谈一点粗浅看法,与同仁共同探讨。
  一、现行刑事侦察体制的弊端
  刑事侦察微观体制主要指基层刑侦组织结构。现行体制是集中型单一层次的结构。虽然这种体制下也分成若干小组(如情报组、审查组等),但这些组或分队没有独立性。这种强调集中和统一的体制结构,在过去几十年的侦察破案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的今天,已显得越来越不适应。其根本弊端是责、权、利相脱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权力过于集中,不便发挥每个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基层刑侦活动的管理、指挥、决策权限几乎集中于主管刑侦工作的领导人手中,遇到问题层层请示汇报,于是“领导忙得团团转,队员等着派活干”的现象司空见惯,使整个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影响了主动性和创造的发挥。2、上下级、部门及个人之间职责不清,造成相互推诿、扯皮。基层刑侦部门由于案件侦察横向纵向分工过细,具体到一个案件的侦察上看,涉及到的部门常有刑侦、预审、技术、法制等科室;而侦察部门又把侦察整体划分为:情报、审查、现行、刑嫌控制,特情、内勤等若干方面。这样细致分工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也是行不通的,必然造成推诿、扯皮等内耗现象。3、业绩与利益严重脱离,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等失灵。在利益分配上搞论资排辈和吃大锅饭,必然导致激励与约束的失灵。一个人职务能否升迁,工资、住房等能否有份,不是取决于他的业绩,在某种程度上取于他的人际关系和资历及职务。由于职责与权限、业绩与利益的长期分离,造成了诸如内耗现象、官僚主义等各种不利于刑侦工作的现象和问题存在。因此,体制改革必须进行。
  二、刑侦微观体制改革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打击现阶段刑事犯罪的需要。
  我国现行侦察体制是适应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而建立的。计划经济模式,对负责社会安全的公安体制的要求是高度集中和统一。当时社会主要不安宁因素是国民党残余、潜伏特务及土匪的破坏活动。五六十年代国民党派潜特务以及国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是当时社会的主要不安定因素。文革十年及三年严打时期,社会各种破坏社会治安的分子进行杀人、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成为这一时期的社会的主要不安定因素。这三个大的历史时期的犯罪的特点,都需要侦察机关采取集中统一的体制,因而现行体制在上述各个历史时期都为犯罪侦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开拓了巨大的保障作用。
  但是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使整个社会安全秩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相比,主要资源配置方式发生了变化。计划经济下资源配置是通过计划进行调拨,而市场经济下资源配置是利用价值规律作用实行自然配置。这种方式的转变,使社会经济活动与从前相比产生了如下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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