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状忧思录
陈晓军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 抗诉 检察建议
【全文】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状忧思录
陈晓军
分别于1989年4月4日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
《行政诉讼法》)和1991年4月9日修订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两部基本大法,也是人民检察院下属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及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其中,1989年
《行政诉讼法》第
10条和1991年《
民事诉讼法》第
14条分别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及民事审判活动都有权进行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中除第
10条之外,仅在第
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的规定要详细一些,除第
14条之外,另在第
185条至
188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抗诉的条件、程序等方面内容。上述条文实际上构成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现在开展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活动之法律依据的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