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的框架还涉及到
民事诉讼法的专门化问题。许多学者强调
民事诉讼法的专门化,即根据不同案件规定不同程序,程序的专门化并非一定单独立法。
民事诉讼法的专门化并非排斥一部统一的民事诉讼法典,即使某些程序单独立法,也还仍然属于民事诉讼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
目前与
民事诉讼法分离的程序主要涉及四大部分:海事诉讼程序、民事证据、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
关于海事诉讼程序,由于其专门性比较强,与
民事诉讼法相分离而单独立法具有较大的可行性。目前《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经单独立法,未来的
民事诉讼法不再涵括海事诉讼程序的内容,但是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对其有统帅作用,其具体程序制度设计不能违反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并且在其没有具体规定时应当参照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关于证据,目前有民事证据单独立法以及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两种较为流行的观点。无论是将民事证据单独立法,还是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都存在着如何与
民事诉讼法协调的难题,特别是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还存在将三大诉讼的证据规定整合的问题,因而真正进入立法程序并通过的难度是很大的。当然在
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之前,为了保障司法公正讨论民事证据单独立法或者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是必要的。从节约立法资源的角度来讲,将民事证据包含于
民事诉讼法或者在全面修订
民事诉讼法的同时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是合理的。因此,在修订
民事诉讼法时应当做好两手准备,一旦证据法不能列入立法规划,那么
民事诉讼法就应当将民事证据制度纳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