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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订的指导思想与立法框架

  (三)实现民事诉讼法的完备化与简易化
  修改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制定一部较为精密的程序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严密、完备的程序保障。慎重正确的裁判与程序规则的严格性、完备性、正当性密不可分,但程序规则的严格、完备及正当与程序规则的复杂或者繁琐是两回事。改革程序法复杂化的弊病使其更接近民众,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有鉴于此,我国虽然存在着完善程序法的迫切必要,但是在完备民事诉讼规则的同时应当尽量避免程序的过于繁琐。程序的繁琐与戏剧化的严格形式主义类同,而与程序公正无关,程序规则的过于繁琐不仅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而且容易使司法与民众疏远。
  (四)努力实现民事诉讼法的社会化
  随着社会法治文明的发达,民事诉讼法的社会化潮流也非常明显。民事诉讼法的社会化,首先表现为民事诉讼法对社会大众平等接近法院机会的保障。各国都在加强法院援助的国家责任,设立国家公共基金以为贫穷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使贫穷当事人可以无偿地接近司法,以保障当事人在法律面前的实质平等。平等接近法院在我国还涉及到诉讼费用的缓、减、免问题,即所谓的诉讼救助,在民事诉讼法中应当明确、具体规定诉讼救助,以基本法律的形式保障诉权行使的真正平等。民事诉讼法的社会化还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便民性与近民性,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修订,使当事人更加便利地接近法院从而便利地实现其权利,通过法庭向社会开放法律条文、裁判文书的通俗化等,使民事诉讼法更易为人民所了解、接受,从而避免人民因与司法隔离、疏远而导致对司法的不信任,也使民事诉讼法真正成为人民接近法院、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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