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应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强制执行法已经列入立法日程,而有关证据法和民事证据法制定的讨论也正热火朝天。在此形势下,若
民事诉讼法不同步修订,那么它与证据法、强制执行法之间的不协调甚至冲突,会进一步损害
民事诉讼法作为民事程序基本法的地位,损害法律的统一。
回应现代科技的发展
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对
民事诉讼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现代科技对
民事诉讼法的影响也是全方位的,如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法院间可以通过电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送法律文书,可以通过传输声音及影像的电子设备对证人进行询问,远距离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音像传输设备进行法庭辩论,甚至可以实现某些程序审理的电子化。如德国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规定了自动化督促程序,充分利用网络和计算机来实现督促程序的自动化。
民事诉讼法对此应当做出积极的回应,提高
民事诉讼法的科技含量。
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案件从种类到数量都有绝对增加,民事案件不仅在诉讼中应繁简分流,而且也面临着诉前分流的问题。人民调解、各种形式的仲裁等诉讼外的纠纷解决制度,不仅可以满足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程序的不同追求,而且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负担。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
民事诉讼法应协调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关系,确认纠纷解决结果的法律效力(如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纠纷的结果——人民调解协议就未获得应有的对待),发挥
民事诉讼法对其他纠纷解决制度的支撑作用,以维持诉讼外纠纷解决制度。当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不是扩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而是解决被替代的司法,优先追求正式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诉讼程序的正当化。
世界
民事诉讼法改革浪潮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