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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势在必行

  社会背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现行民事诉讼法是在市场经济确立之前出台的,这一立法背景决定了现行法不可能全面反映一些现代民事诉讼的理念及与市场经济相契合的理念。一些基本的程序制度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且存在着条文过于简约、粗糙,操作性不强等缺陷。自民事诉讼法颁行以来,现行宪法进行了两次修改(现行宪法新的修订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并不完善,但已基本确立:我国的市场化已获得国际上初步承认。如欧盟于1998年宣布,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取消,将中国视为市场转型经济国家。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包括外国厂商在内的工商企业侵害多数人权利的现象大量发生,现代社会环境污染案件、产品质量案件、证券侵权案件等现代型诉讼日渐增多,群体性受害人能否得到及时救济、对致害人进行制裁以防止类似案件发生,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生活环境质量,影响到受害人的生存权利。而现行法存在制度上的不足,加之实务运作上的刻意限制,群体性权利特别是群体性的微小权利无法得到有效救济。这间接上纵容了厂商企业的侵害行为,未能发挥民事诉讼法对市场秩序的民事司法规制作用。此外,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民事诉讼法的“接轨”问题也凸现出来。在国内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现行民事诉讼法不应有的沉默,导致民事诉讼法与其运行的社会环境之间的差距越来越明显,民事诉讼法的滞后问题异常严重。
  民事诉讼法已经支离破碎
  鉴于民事诉讼法的滞后性,在民事诉讼法未及时修改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以现行民事诉讼法为基本框架,围绕证据、执行制度、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再审程序等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改革,作为这一改革经验主要表现形式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涉及到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各个方面,从回避制度、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证据制度、执行制度、简易程序、再审程序以至督促程序等,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全方位的。其次是司法解释的扩张,这种依靠司法解释来弥补立法缺陷的方式,并不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当然在目前形势下我们不能对其过于苛责,因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民事诉讼法已经日渐暴露出其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弊端,在立法职能缺位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补充,使之基本适应于变化的社会,填补了立法职能缺位留下的空档,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无论如何,在现行法整体上未体现现代诉讼理念的情形下,依靠司法解释进行补丁式的完善,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事诉讼法的缺陷。并且我们也不能一直依靠这种补丁式的司法解释,在民事诉讼领域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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