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主观因素
1、社会沟通能力
建立在双方默契配合基础上的良好的交流沟通是获取真实性较强的言词证据的最佳途径。研究显示,10-12岁的未成年人才得以完全发展类似于成人的沟通能力,在此之前,沟通能力有限在不同程度上阻碍着低龄未成年人说出可靠信息。在成年人尚未对未成年人的语法习惯深刻了解、未能将成人用语转化为儿童易于理解的语言的情况下,儿童沟通能力的局限导致不当交流和误解的产生,降低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真实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学龄前儿童在某些发音上很吃力,削弱其语言的准确性、易引起询问者对儿童语言的歧义理解。如我国儿童在发音时常常把以n和l作为声母的字相混淆;英语语系的儿童在发“R”这个音时感觉困难,特别是在辅音单词中“R”常常代替了“W”。
第二,低龄未成年人在理解成人语意上有不同程度的困难。三、四岁的儿童不知道成人词汇的固有用法,“结果”意味着某种类似于苹果的水果,“结束”指的是一种树木。
第三,低龄未成年人缺乏准确应对谈话的能力。当未成年人面对超出自己语言理解能力范围之外的法庭常用词组、嵌入法律条款的词组、带有连接词和双重否定词的词组等复杂问题或繁冗词汇时,即使学龄儿童都不会主动要求询问者将问题澄清或表示自己误解了该问题。他们只知道对方的停顿意味着该轮到自己说话了,只好尽力回答那些不甚理解的问题。例如,询问人询问一个四岁的儿童,“上个星期天你妈妈带你去叔叔家时,晚上你是留在那里了还是乘车回家和爸爸吃饭了?”她回答说:“没有。”
第四,低龄未成年人习惯于在任何场合下都运用日常对话规则,这极易造成特定场合下双方交流上的误会,降低言词证据的真实性。低龄未成年人的日常谈话对象通常是那些以鼓励的语气提醒自己该说什么的成年人,这些成年人负责纠正交流中的错误之处。但是法庭询问既非呵护倍至又不以教育儿童识字会话为目的,往往不为未成年人提供纠正自己错误的提示或机会,这无疑造成了言词证据不实的危险。
第五,低龄未成年人缺乏独立与外界沟通的能力。大多数学龄期以前的低龄未成年人没有亲密的人在身边陪伴、独自跟随陌生人去陌生的地方时往往很紧张。为了对付这种恐惧与焦虑的不良情绪,他们大多会选择避免与恐惧源接触,表现为以沉默、反对或敷衍的形式回避询问者或某个话题,造成言词证据的错误或虚假。例如,某一暴力案件中父母与孩子均为证人,庭审中孩子作证时父母通常被隔离于法庭之外,此时身边无亲人陪伴的孩子常常担心自己和父母会处于危险之中而捏造证言。
其实,并非只有幼龄儿童才具有“沟通不能”的缺陷。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接触社会关系的增多,未成年人与陌生人交往时可能会故意拒绝沟通,这也成为制约该时期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真实性的瓶颈。这表现为青少年时期生理成熟程度与心理成熟程度的落差。例如,在性虐待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对案发当时的回忆中,研究人员发现一个相反的发展趋势——低龄儿童(5岁)比大龄儿童(7岁)提供了有关被害细节的的信息更为完整。研究者们认为,尴尬和强烈的自尊感干扰了大龄儿童的陈述。再如,青年初期未成年人强烈地希望被人理解、认可、尊重和信任,开始对成人产生疏远感,而与同龄伙伴产生亲密感。如果询问之前没有与未成年人充分地协调关系,没有讲明法律体系的相关知识,就无法与未成年人顺利沟通并获得可靠性较高的言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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