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记忆保持是已获得的知识经验在人脑中的存贮过程,是记忆的第二个基本环节。记忆印象无法精确等量于感知的信息,它与记忆追踪情况、记忆中信息结构和信息再现的难易程度都有联系。记忆印象深浅决定着遗忘的可能性,由此影响着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未成年人感知事件的情况,包括见到刺激物的时间长短、当时的光线状况、刺激物的复杂程度、案件发生地点是否在未成年人可观察的距离之内、周围是否有阻碍未成年人观察案件的障碍或事件等,都有可能增强或减弱记忆印象。此外,个体具备的知识基础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当其他影响因素相同时,年龄就成为决定记忆印象的主要因素,大龄儿童相对于幼儿来说可以获得更深的记忆印象。研究显示,6、7岁的儿童已经具备了长期保持对特定事件的记忆能力。
最后,作为记忆的第三个基本环节,回忆是在不同的条件下恢复过去的经验的过程。就未成年人的回忆能力来说,能否有效调取记忆中的信息是影响未成年人回忆的关键因素。有心理学家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特别是低龄未成年人只乐于回忆自己感兴趣的事情,这时他们讲述的细节就多,但通常他们无法详细给出询问者想要的一切细微的情节,只能从整体上描述发生过的事件。学龄中期以后的未成年人才获得随意调取记忆信息的能力,但即使是学龄中期的未成年人也很难主动运用复杂的技巧增加自己所能回忆的信息量。有研究认为,学龄前儿童只能在询问者向其提示相关技巧时将这些基本的回忆技巧应用于简单的给定任务中:三岁的儿童需要大量地技巧性提醒;五岁的儿童则提醒较少;四岁到十二岁的儿童在运用回忆技巧的效率和灵活性方面都逐渐增长;小学毕业的未成年人才能初步运用自我启发方法去详尽地回忆过往事件;直到青年初期未成年人才能完全掌握该方法。
(三)表述能力
表述是指将自己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和记忆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供他人感知和理解的过程。英国1999年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等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将未成年人的正确表达能力作为其是否能够成为证人的决定因素之一,未成年人必须“有能力并愿意真实、清楚地表达,以便调查人员不会误解”。
对于具有陈述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一方面,他们往往不知道什么内容是重要的、是询问人所急于了解的,无法从听者的角度作出推断,不能自动地将听者导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要素,往往需要成年人的指引来陈述事件信息。另一方面,有时他们讲给你听的事情惊人地详细,有时他们却又像什么都忘记了。他们对某一事件的描述并不遵循一定的逻辑顺序,往往是想到哪里说到哪里,而不区分表述的因果关系、主次关系等等,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未成年人言词证据过于笼统,常常模糊了事件的细微情节,进而影响真实性。
此外,未成年人对事件细节的理解与后来对事情的表述密切相关。如当一幼龄未成年证人被问到嫌疑人是怎样不留指纹就把物体挪过房间时,该四岁儿童回答说,“他拉绳子。”意思就是该嫌疑人用绳子拉动那个物体拖到房间的那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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