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未成年人的观察力弱。一些低龄未成年人思维具有刻板性以至于不能同时注意两件或多件事情,即使觉察到身边正在发生的某些异常事件往往也不能系统化地加以观察,这影响了他们对细节的感知。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对事件的理解方式和程度大大不同于成年人,当观察者无法理解某些场面时就不能加以有效观察。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的案件中,唯一的现场目击证人是受害人三岁的孩子。当警察询问说“那个人是怎样杀死你爸爸的?”该儿童回答说:“不是杀死,是喂爸爸吃东西。”实际上是嫌疑人给被害人服食了有毒食品。一些低龄未成年人甚至不善于区别形状的细微差别,时间空间知觉的发展既不准确也不稳定,无法形成准确的印象。
其次,感知时的心理状态,如漠不关心、惊讶、非常紧张等,也会影响未成年人对案件情况的感知。虽然紧张情绪与感知之间的联系还有争议,但大多数人都同意事发时强烈的紧张情绪会扰乱对信息的感知。 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受到侵害时往往精神高度紧张、恐惧,容易发生错觉,这些错觉储存在记忆中极有可能变成虚假的印象,造成陈述不实。例如,未成年被害人在夜间非常害怕的情况下,将身材矮小的犯罪分子,感知为身材高大。
再次,未成年人的感知具有选择性,其感知到的事实往往是其想知道的内容,所以不同的人对同一案件事实的感知一般都会有差异 。待记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如何、未成年人的知识背景怎样等因素都潜在地影响着未成年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
(二)记忆能力
记忆是一个各器官相互配合并易受个人特点和时间长短影响的复杂过程。年龄虽然并非人类记忆能力的标志,但确实是影响记忆行为的诸多生理要素中最具代表性的变量。在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方面的一个公认的研究成果就是未成年人证言所含信息量随其年龄的增长而成正比。 记忆在心理学上又可以划分为对案件事实的识记、记忆保持和回忆三个阶段。不同年龄区间的未成年人在这三个阶段上的能力是不同的。
首先,识记是个体获得知识和经验的过程,是记忆的第一个基本环节。随着人类在两岁半到三岁之间逐渐出现谈论以往事件的能力,才产生了对事实进行记录的能力。 同感知一样,识记具有选择性的特点。未成年人在注意和记录信息的重点方面更是与成年人显著不同。例如,成年人善于注意并有意识地记录关于识别性的信息,如眼睛和毛发的颜色、体重等。但这些信息却常为未成年人所忽视,未成年人通常重点记录那些“偶然感兴趣的个别对象或情节,而不顾本质的东西。” 此外,他们容易把想象当成现实的特点还可能造成对记忆材料的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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