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的新视角探析
王玉兰
【关键词】[关键词]罪刑法定 新视角 探析 新的内涵和范围
【全文】
罪刑法定原则是启蒙运动时期,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统治,争取权利和自由的成果,是自十八世纪以来资产阶级
刑法的基本理论,是法治国家的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和标志,我国自1997年将其引入刑法典,但是,由于对罪刑法定的非理性片面狭隘地理解和认识,对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反而产生了一些副作用。在此谈一点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起源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对行为人的定罪与判刑,必须以
刑法的明文规定为限,如果
刑法中对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未加规定,即使该行为对社会有 严重的危害,也不能对其进行处罚。因而,应掌握罪刑法定主义的两个基本要求,一是
刑法的法定化、实定化,二是条文规定明确化。由此而派生的一些原则包括:(1)对犯罪行为和刑罚制裁只能由立法机关所确立的法律加以规定,不能由习惯法加以规定;(2)对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3)禁止适用不定期刑;(4)
刑法的效力禁止溯及既往。①罪行法定作为一种现代法治精神,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统治和司法擅权中萌芽,但是,公式化的罪刑法定原则最早是费尔巴哈提出来的,他在《
刑法教科书》中最早使用“罪刑法定主义”。 ②从早期的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在欧洲大陆上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将罪刑法定作为一个原则加以规定,随后,其他国家相继效仿,罪刑法定原则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
宪法和
刑法中的基本原则。由于它是资产阶级追求自由的成果,对于保障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因而不断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以至于成为联合国刑事司法的准则。
罪刑法定思想的产生有其深刻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使西欧各国的人治达于极端,根本无法可依,从拘捕、审讯、量刑乃至监禁时限,一切均无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人们没有自由可言。在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过程中,特别是一些进步的思想家随时都可能被捕。一些启蒙思想家开始想到,如果没有人身保障,便谈不上政治自由。所以,孟德斯鸠认为公民的自由主要靠良好的
刑法来保障。他主张法官应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断案, 因为,只有在制定了明确法律的情况下,才能在断案时有法可依。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断案只能是擅断,所以他强调良好的
刑法的重要性。 “专制国家是无所谓法律的,法官本身就是法律。君主国是有法律的,法律明确时,法官遵照法律;法律不明确时,法官则探求法律的精神。在共和国里,政体的性质要求法官以法律的文字为依据,否则,在有关一个公民的财产、荣誉或生命的案件中,就可能对法律做有害于该公民的解释了。” ③良好的法律对于罪行的处罚是有明确规定的 。孟德斯鸠是早期启蒙思想家的典范,他的罪刑法定的思想是在保护个人自由,反对封建专制和法官擅权,废除刑讯,废除或者限制死刑,限制国家的刑罚目的的基础上的,是当时法国社会制度和历史的产物,在某种程度上揭示出建立现代社会基本法律秩序的一些原则,包含了许多值得后人借鉴的合理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