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盗车案件的侦查实务研究

  1999年5月27日中午12点32分,深圳市反机动车盗抢监控中心的张玲和黄远珍正在值班。突然,110CAS报警系统红灯闪烁,一辆车牌号为粤C-A3921的黑色凌志400小轿车出现盗警警报,中心的电子地图监视屏上显示,该车此时正在福田区巴登街红岭大厦停车场。电脑荧屏上立刻显示出车主杨某的详细资料、联络办法。张玲赶紧拨打杨某的手机,手机关闭,又传呼车主;黄远珍同时通知了中心的出警队。不一会儿,车主杨某复机了。当得知他的汽车报警时,杨某自己一头雾水,说要下楼去看看才能确定。几分钟后,杨某复机确认凌志车已不见踪影。张玲告诉杨某,他的车已离开了巴登街,正沿红岭路向北行驶。监控中心已用对讲机通知出警队火速追赶。杨某根据110CAS监控中心的提示,也驾车紧随被盗车辆的逃跑路线追去。
  在监控中心的110CAS报警系统中,被盗车辆行驶路线清晰地显示在电子地图上:经过深圳大剧院、永安大酒店向北驶入红岗路,又向西转入泥岗西路,后又转入北环大道继续向西,途经银湖大厦、市收容所,向梅林关口急速逃窜。监控中心用对讲机不断与出警队联系,准确报出被盗车行驶的方向、位置。
  12点50分,在被盗车行驶至距梅林关口一公里的看守所附近时,监控中心发出反控停车命令,又发出声光报警反控命令。黑色凌志轿车慢慢地自动停了下来,盗车贼不明所以,东扳西弄试图让车继续前行,但车却定如泰山。这时,盗车贼发现110警车飞驶而至,才恍然大悟,弃车疯跑,不出两百米,便被束手就擒。①
  (四)、积极审讯犯罪嫌疑人,扩大侦查战果
  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应及时进行审讯。但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惩罚,在供述时往往避重就轻,只供述侦查部门已掌握证据的盗车事实。所以侦查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通过恰当、及时地出示证据,促使其供述。侦查人员应采取边审讯边侦查的策略,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及窝赃地点,迅速进行搜查,查获被盗车辆、作案工具、伪造的车牌、手续等,有些查获物品可能是本案以外的赃物,从而为进一步侦破余案提供了证据。根据盗窃汽车案件多为团伙作案的特点,应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线索,及时抓获团伙中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盗车团伙具有连续作案、盗窃车型专一、盗车方式具有习惯性的特点,应将本案与未破的其他盗车案件相比较,若所盗的车型、作案手段等相同或相似,应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工作,继续深挖余罪,破获多起盗车案件,扩大侦查战果。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可以采用出示证据、指出供述中的矛盾等讯问技巧,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讯问,但严禁刑讯逼供。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作讯问笔录,该讯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明盗车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