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盗窃汽车案件具有追赃车难度大的特征
一些单位和个人贪图便宜,私下购买来历不明、手续不全的黑车,给犯罪分子销赃提供了市场。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为私利而对办案单位依法追赃不予配合,甚至设置障碍,开脱购买赃车人的责任,影响了案件的侦查和打击力度,增大了犯罪分子逃避打击的侥幸心理。有些被盗车辆几经转手销赃,跨越数省、市,加大了追赃难度。例如,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破获的一起盗车案中,犯罪嫌疑人卢跃中利用身为司机的便利条件,偷配了本单位(在河北省秦皇岛市)一辆桑塔纳轿车的钥匙,并将钥匙交给另一名犯罪嫌疑人王辉,王辉伙同犯罪嫌疑人陈维良于1995年4月2日晚将该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4.52万元)盗走,并连夜将车开到黑龙江省尚志市,将车交给王辉的哥哥王臣。王臣于1995年8月为桑塔纳轿车办了车手续,上了车牌照,车牌号为黑 L-30130。王臣于1995年8月以9.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宏波的战友;以后该车又转卖给了个体出租车司机鞠为军;鞠为军又于1998年5月以6.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王国义;王国义又于1999年12月以4.9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宋一兵;宋一兵又于2000年5月9日以4.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宋一兵的表哥刘喜胜。被盗桑塔纳轿车几经转手,给追赃工作带来了困难,但秦皇岛市公安局刑警一大队克服重重困难,最终追回了被盗的桑塔纳轿车。
二、盗窃汽车案件的侦查措施极其取证要领
根据盗窃汽车案件的来源划分,可将案件分为两种类型:多数盗窃汽车案件是由被盗事主报案而发案的,对这类案件的侦破应从详细询问事主开始,了解追查犯罪嫌疑人的破案线索,遵循由“案到人”的侦查模式;另一些盗窃汽车案件是由发现可疑车辆或可疑人而发案的,对这类案件的侦破应从讯问有关的可疑人员开始,查证其是否实施了盗车行为,遵循由“人到案”的侦查模式。以上两种类型盗窃汽车案件的侦查模式,既有差异点也有共同点。其差异点在于:侦查突破口不同,前者先从勘验、询问开始,后者先从讯问开始。其共同点在于:两种类型的盗窃汽车案件均具有团伙作案、智能化、职业化等特征,因此在破案过程中会采取一些相同的侦查措施,以便及时破案,打击盗车分子的嚣张气焰。
盗窃汽车案件的侦查过程同时也是取证的过程。取得证明盗车事实的证据是盗窃汽车案件侦查的主要任务之一。所以在盗窃汽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要注意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管工作。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
52条的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