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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若干问题研究

  三、货运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在国际货运代理领域,不论代理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只要是为了委托人的计算和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法律行为,那么货运代理人处于代理人地位,行为后果最终由委托人承担。由于货运代理的复杂性,在不同情况下,货运代理人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从而承担不同的责任。
  (一)货运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
  这是我国《民法通则》所肯定的代理。货运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理所应当取得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同时,代理人应尽其代理人的义务,若由于过失或疏忽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货运代理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货运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但声明其作为代理人与第三方订立合同
  这属于英美法系中的隐名代理,也相当于大陆法系中直接代理的一种形式,表现为代理人不公开委托人的身份,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但在合同中声明其作为代理人。这种形式,在货运代理实务中,较为多见。根据《管理规定》精神及国际流行做法,应当肯定其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为了委托人的计算和利益与第三方订立合同
  这种形式在大陆法系称为间接代理。关于间接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大陆法系认为,间接代理情况下,代理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是代理人与第三方,而不是委托人和第三方,委托人不能仅凭该合同直接向第三方主张权利,只有当代理人把他从这个合同中所取得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委托人后,委托人才能对第三方主张权利,并最终承担间接代理的行为后果,而代理人承担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所产生法律后果的直接责任。英美法系有一种不披露代理关系的代理,相当于大陆法系的这种间接代理。英美法也认为在不披露代理关系订立的合同中,代理人应当对该合同负责。但与大陆法系不同的是,未经披露的委托人毋需经过代理人把权利转移给他,就可以直接向第三方主张权利,这是委托人的介入权。而第三方一经发现未经披露的委托人,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我国《管理规定》允许货运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服务,即肯定了间接代理,但具体到间接代理下,货运代理人对委托人和第三方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及委托人是否享有介入权,由于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能理解为代理人对内(委托人)对外(第三方)均承担合同的直接责任,其法律后果,一方面,当委托人不能如期提供货物等,造成滞期费等损失,第三方只能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当然,代理人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向委托人追究责任,但若委托人信誉不佳或破产,会使代理人承担无法转移责任的风险;另一方面,如果第三方违约,代理人有义务直接向第三方提出索赔,并承担索赔不当时委托人造成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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