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若干问题研究

  
  二、对传统民事代理和国际货运代理的分析理解
  (一)传统的民事代理分析
  1、理论界定
  传统的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也称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
  2、传统民事代理的特点
  (1)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职能。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以代被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为使命,由于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基本要素,因此,代理人以自己的技能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为意思表示,是代理人的职能。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国际货运代理分析比较
  代理制度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之分。狭义的代理仅指直接代理,即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大陆法系各国一般仅承认狭义的代理。广义的代理不仅包括直接代理,而且包括间接代理。所谓间接代理,就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被代理人为民事行为。民事航空代理属于广义的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 那么,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货运代理人在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等相关业务时,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显然与传统民法上的代理,以及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有所区别。
  《民法通则》规定的代理没有将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代理行为涵盖在代理概念之内,只是肯定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行为这一狭义直接代理形式。这种狭义的直接代理形式,是传统民法学上公认的代理概念,然而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某些领域内的代理还采取这种单一形式,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要求,于是在外贸代理业以及货运代理业又提出了代理的其他形式:声明其作为代理人的代理和间接代理。声明其作为代理人的代理是直接代理的另一种形式,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声明其作为代表(as agent only)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这种形式与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代理形式,在大陆法系被统称为直接代理,在英美法系却分称为隐名代理和显名代理。如果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委托人(被代理人)的计算(on the account of principal)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给委托人的,在大陆法系称之为间接代理,相当于英美法系的不披露代理关系的代理。 由于货运代理的特殊性,为经济需要以及与国际惯例接轨,笔者认为,《管理规定》肯定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作为货运代理的形式是必要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