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若干问题研究
孙建钢
【摘要】在对外贸易和运输领域,贸易运输双方往往采取代理的方式进行货物买卖和货物运输。这是国际贸易运输自身特点,和国家贸易、运输法规限制的共同使然。就代理而言,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广泛积极地进行代理活动,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在商事领域,商事代理由民事代理制度发展而来,同时也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在对外贸易运输中,代理行为不仅牵涉到商事代理关系,也同时涉及国际贸易法和商业惯例一些规则。本文将结合“浙江人保”诉“华东空运”、“外贸运输”一案,作一些浅显的分析,并对国际贸易运输法律适用谈一点浅见。
【关键词】代理 国际货物运输 法律责任 法律适用
【全文】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若干问题研究
——兼评“浙江人保”诉“华东空运”、“外贸运输”
孙建钢
『内容摘要』在对外贸易和运输领域,贸易运输双方往往采取代理的方式进行货物买卖和货物运输。这是国际贸易运输自身特点,和国家贸易、运输法规限制的共同使然。就代理而言,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广泛积极地进行代理活动,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在商事领域,商事代理由民事代理制度发展而来,同时也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在对外贸易运输中,代理行为不仅牵涉到商事代理关系,也同时涉及国际贸易法和商业惯例一些规则。本文将结合“浙江人保”诉“华东空运”、“外贸运输”一案,作一些浅显的分析,并对国际贸易运输法律适用谈一点浅见。
『关键词』 代理 国际货物运输 法律责任 法律适用
『案情』 “浙江人保”诉“华东空运”、“外贸运输”。
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第一被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 浙江省丝绸进出口公司(下称浙江丝绸)以国际货物买卖运输合同中的10箱丝绸为标的向原告投保。2000年8月24日,为将浙江丝绸的10箱丝绸从上海空运至意大利的COMO,第一被告向浙江丝绸出具两份分运单(由于第一被告是第二被告的子公司,故这两份分运单利用了第二被告的格式运单,其中载明主运单号码为085-74179825),并提供给浙江丝绸由瑞士空运有限公司(SWISSCARGO)签发的号码为085-74179825的主运单一份,载明第一被告是瑞士空运的代理人。其后,原告向浙江丝绸出具了货物运输保险单。运输途中,货物灭失。9月15日,原告收到该批货物收货人意大利JET LINE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浙江丝绸对原告进行索赔并收取赔款。10月12日,SWISSCARGO向第一被告出具函件确认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遗失。10月17日,JET LINE公司向原告出具权益转让书,说明其已收到赔款,并表示将索赔权转让给原告。后原告因向两被告要求索赔未果,故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