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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原则

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原则


孙建钢


【关键词】登记审查
【全文】
  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原则
  孙建钢
  
  登记审查是商事登记立法中的重大问题。由于登记审查直接关系到登记材料、登记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具体制度的设计,将其作为原则性问题在总则中加以规定当不会有大的争议。然而,对于商事登记应该具体确立何种审查原则,无论实在学界还是在现实的操作中,都存在着不少争议。
  
  将这些争论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观点,即形式审查原则、实质审查原则,和折衷审查原则。笔者主张确立形式审查原则。基于该原则的重要性,下面对其做较为全面的阐述。
  
  (一)形式审查原则的基本要求
  形式审查原则的基本要求有两点。一是申请人应当对登记事项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二是登记机关只对登记事项及相关文件的合法性负审查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对其真实性负审查责任。这两项要求是相互依存的,不可偏废。而且,必须指明的是,在真实性上,申请人的责任是基础性责任,登记机关的责任是补充性责任。只要登记事项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存在问题,申请人都要承担责任,相反,登记机关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某些事项及相关文件上没有尽到真实性审查义务的,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不能因为登记机关承担了责任而免除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确立形式审查原则的合理性
  形式审查原则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登记事项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其合理性在于:(1)它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则。商事登记的结果和利益——商事主体资格的确立——直接归属于申请人。因此,要求申请人对登记事项及其相关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体现了利益与负担的均衡,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则。(2)它更具有可行性。在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掌握上,显然申请人比登记机关更具有优势地位,更清楚其真实性。因此,让申请人对登记事项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更具有可行性。(3)它符合申请人的利益。只有建立在申请人对登记事项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的基础之上,登记审查和登记程序才可能简便。而登记审查和登记程序的简便,无疑符合申请人的利益。
  
  形式审查原则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登记机关只对登记事项及相关文件的合法性负审查责任,其合理性在于:(1)它符合市场进入便捷、降低登记成本以及提高登记效率的需要。市场进入便捷、降低登记成本以及提高登记效率是当前社会各界包括国内外投资人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商事登记的普遍要求。满足这一要求,应当是制订商事登记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形式审查原则由于对多数登记事项及其相关文件不要求审查其真实性,为满足这一要求提供了条件和可能。(2)它符合实际,具有较强的可行性。真实性审查是相对的,绝对真实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实质审查就存在一个对真实性程度如何把握的问题。这也是实践中很难解决好的问题。相比之下,形式审查所要求的合法性审查,就具有较强的可行性。(3)它体现了信任公众的管理思想,符合我国正在确立的行政管理以事后监督为主的原则和理念。在清理有关行政审批的文件和《行政许可法(草案)》中,都明确地提出了要树立和贯彻以事后监督为主的思想。在商事登记法中确立形式审查原则,就是贯彻这一思想和原则的重要体现。(4)它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商事登记都采取了形式审查的原则,即只对合法性审查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1994年修订)》第6条规定,登记机关在审查组建公司的合法性后,公司方可进行注册。意大利《民法典(1997年修订)》第2189条规定,在进行登记以前,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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