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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揽子”协议方式浅析

  传统的绝对主权观念认为,主权是神圣的、独立的、不可侵犯的,是不可限制、不可渡让的。然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国家必须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签订国际经济条约,加入国际经济组织。新的实践带给我们一种新的主权观念,即主权可以适当自我限制,有条件地进行让度。但是,我们又必须时刻注意,牢牢抓住核心利益、维护核心经济主权。对于那些关乎国家经济命脉、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经济制度的核心利益,不容妥协,决不让步。在牢牢控制核心经济主权的前提下,非核心经济主权的行使方式可以是灵活多样的。
  五、“一揽子”协议方式应当始终坚持的原则
  在目前的国际背景下,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强,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那么“一揽子”协议方式很大程度上,仍然将被广泛应用于国际经济立法领域,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领域内。然而,随着世界多级化的不断深入,第三世界国家实力的不断壮大,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经济立法的影响力也会越来越大,“一揽子”协议的动力因素面临潜在的动摇之虞。
  面对21世纪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关系,在进行“一揽子”立法之时,应当始终坚持以下原则,更充分地发挥“一揽子”协议的作用优势。
  第一,民主和透明。国际经济涉及的利益相当广泛,“一揽子”协议跨领域跨议题的方式,不仅关乎资本、劳动力输出国和对外投资者的利益,也关涉资本、劳动力输入国及其相关国内产业的利益;不仅涉及发达国家的利益,更与发展中国家外资管辖权和经济发展目标息息相关;不仅涵概投资者资本、劳务输出国、东道国之间错综复杂的矛盾与冲突,也将各种NGO所关注的劳工标准、环境保护等问题牵涉进来。民主需要透明,透明促进民主。在民主透明的条件下立法,可以有效保证各方得以充分行使权利,兼顾彼此利益,也可以在程序上求得一种公正,不致落人话柄。要成功制定国际经济法律规则,“一揽子”协议就不能不借助民主、透明的立法方法。
  第二,适中和渐进。在WTO框架下的多边立法不同于双边或区域性立法的重要特色在于,这种立法是一种全球性立法,WTO成员方的复杂性决定了这种立法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也决定了各国只能采取一种适中和渐进的立法方法。在国际层面上,过于激进或宽泛的国际经济规则谈判方案获得通过的可能性,要远远小于那些适中和渐进的方案通过的可能性。考虑到谈判的复杂性,谈判各方在谈判前还要进行各种准备工作,特别是关于一些悬而未决的实质性问题的商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际经济立法从双边层面向区域性层面的转化,以及从区域性层面向全球性层面的转化,不仅涉及到量的变化(Quantitative changes,即谈判国的增加),也涉及到质的变化(Qualitative changes,即条约性质的变化)。一般而言,在谈判全球性规则的时候,各国也往往更加谨慎。 种种因素的限制,注定了“一揽子”国际经济立法必须是一个适中和渐进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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