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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揽子”协议方式浅析

  乌拉圭回合首开大范围采用“一揽子”谈判方式的先河,这一举动与乌拉圭回合最终获得巨大的成功不无关系。
  首先,“一揽子”协议谈判方式所采用的这种、“要么全有,要么全无”(all or nothing)的规则,对国际经济条约的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它已经超越了单纯的技术问题的范围,成为谈判各方能否达成妥协的关键因素之一。“一揽子”所产生的效果使多边谈判结果在各参与方之间尽可能的交换和交叉。谈判各方为了实现自己在某些方面的利益,就必须在其他一些领域做出妥协或让步。这样,从整体而言,便可获得相对的利益平衡,进而使“一揽子”协议赢得多数参与方的支持。试以乌拉圭回合为例。在乌拉圭回合中,发达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清除投资壁垒、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及环境保护和贸易等议题有着浓厚的兴趣;然而,在这些领域,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很少能够得利,甚至要为此付出沉重代价。在另一方面,如纺织品贸易和农产品贸易,发展中国家比之于发达国家,就拥有明显的优势。如果就各议题采取“分项”谈判得方式,由于双方利益存在着严重分歧,恐怕难有收获;而通过“一揽子”协议的方式,以议题交换议题,以利益换取利益,方能使参与谈判的各方达成妥协,接受在分项谈判中不愿接受的协议。又如,在多哈会议上,起先参与各方对应纳入谈判的议题范围存在较大分歧,导致会议步履维艰,几近失败。最后,还是采取了“一揽子”协议的方式,充分平衡各方利益,确定选题范围,求得共识,使得新一轮谈判得以启动。
  其次,“一揽子”协议巧妙运用“蹬门槛”效应,采取了“先得寸,后进尺”的策略,使谈判结果存在进一步扩大的可能。对于实力占优的谈判方而言,更可以利用“一揽子”协议的套餐形式,从自己的利益角度出发,迫使他方接受与谈判主题相关的一些其他议题。从乌拉圭回合开始,发达国家利益集团使用“与贸易相关”(trade-related)的名义,将许多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议题,纳入了谈判的范围。诸如投资、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劳工标准和环境保护等问题等,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被纳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议程,很明显它们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弊大于利的。利用“一揽子”协议方式,发达国家首先在贸易政策方面做出一定让步,以换取发展中国家的妥协,将那些“与贸易相关”的议题纳入谈判范围。待登堂入室之后,发达国家在后续谈判中再利用各种手段,谋求进一步扩大谈判成果。例如,对于国际投资议题的谈判,发达国家开始力争将其纳入“一揽子”谈判范围,并达成了《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然而,在发达国家看来,该协议在实现投资自由化、资本的自由流通上,存在深度和广度上的欠缺。于是,在后续谈判中,他们从投资与贸易紧密相关的角度,进一步要求在WTO体系下对国际投资领域内各主要问题全面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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