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随着经济的发展,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扩大,迫切需要建立罚金刑易科制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和法人犯罪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贪利性犯罪和财产性犯罪呈上升趋势。我国现行
刑法所规定的能够适用罚金刑的犯罪,或者是贪利性的犯罪,或者是财产性的犯罪,因此,我国刑法中罚金刑适用范围将会不断扩大。同时,罚金刑执行难的矛盾也将不断加剧,影响经济的发展,而实行罚金刑易科可有效化解罚金刑执行难的矛盾。因而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罚金刑易科制的建立越来越迫切。
(三)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在立法方式上表现出来的替代关系,为罚金刑易科制的建立提供了条件
罚金刑与自由刑这两种刑罚之间是否有替代关系,对于建立易科制关系非常密切。在我国现行
刑法条文中的罚金的适用方式上,规定选科制和复合制的条文占有关罚金条文的大多数。选科制,也就是
刑法在分则中规定单独适用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供审判人员选择适用。例如
刑法第270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复合制,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中,供审判人员选择适用。例如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据这类条文,对犯罪分子既可以判处自由刑,又可以单处罚金。从这些规定看,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存在着相互替代的关系,而这种替代关系的存在正好为罚金刑易科制的建立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罚金刑易科之法
实行罚金刑易科在我国目前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又具有可行性,那么,我国目前应如何实现罚金刑易科呢?
(一)应确立在法定期限内无力缴纳罚金才适用罚金刑易科的原则。
(二)罚金刑易科为何种刑罚及易科后刑罚期的长短应由立法机关根据不同犯罪的性质及所判处的罚金多少较明确的加以规定。
(三)罚金刑易科由原判法院依法裁定。
(四)检察机关应依法加强对罚金刑易科执行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