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罚金刑易科可化解罚金刑执行难的矛盾,维护司法公正
扩大罚金的适用,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执行难,尽管
刑法第
53条规定了“强制交纳”的罚金刑执行方法,增设了“随时追缴”的罚金刑执行方法,但收效不大。其主要原因有:
1.由于我国经济不发达,贫富分化严重,许多罪犯(特别是地处贫困地区的罪犯)确实生无分文,一贫如洗,对其判处的罚金刑也无法执行。
2.由于判决前无保全措施,有一些罪犯在侦查起诉阶段就把自己的财产转移或隐匿他处,等判处罚金刑之后,由于其已“生无分文,一贫如洗,”对其判处的罚金刑也无法执行。
有以上因素的存在,只依据《
刑法》第
53条所规定的原则方法来执行罚金刑,不管是加强监督、提前保全,还是实行公、检、法三家联动制,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矛盾。只有在我国实行罚金刑易科,才能化解这一矛盾。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易科的规定,但现阶段在我国实行罚金刑易科却有重要的意义:
1.实行罚金刑易科,可使罚金刑得以有效执行,化解罚金刑执行难的矛盾。实行罚金刑易科后,一方面可以促使有能力缴纳罚金的罪犯主动缴纳,防止罪犯提前转移、隐藏财产;另一方面对于确实无力缴纳罚金的罪犯,把罚金刑易科为其他刑罚,从而使罚金刑得以有效执行。
2.实行罚金刑易科,在保障罚金刑有效执行的同时也保障了
刑法的正确适用,树立了
刑法的权威,维护了司法公正。一方面,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解决后,可以促使法院在对罪犯判刑时严格依法办事,防止因经济利益影响对罪犯的定罪量刑;另一方面也可有效地保障“罪刑法定”、“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刑均衡”等
刑法基本原则及刑罚目的的实现,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