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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罚金刑执行难之法——罚金刑易科

  罚金刑在大量的适用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缺点,正如人们所指的:罚金刑不容易执行;具有不平等性;出现罚不当罪;重罚不重教;株连无辜;同罪异罚;以罚代刑等等。①人们在津津乐道罚金刑的诸多优点时,也不得为其有如此之多的缺点而感到遗憾。尤其是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如何圆满公正地解决好罚金刑的执行问题困扰着各国的司法部门,许多国家是通过“监禁威胁”来保障罚金刑的执行。当前罚金刑的执行方式主要有:一次或者分期缴纳,逐日缴纳、延期缴纳、暂缓缴纳、强制缴纳、以自由劳动偿付、易科劳役、易课自由刑等。②扩大罚金刑的适用,则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
  据统计,某县人民法院2002年共收刑事公诉案件79件,判处罚金案件46件59人,已执行完毕的10件17人;2003年共收刑事公诉案件44件,判处罚金案件29件39人,已执行完毕的8件13人;已执行完毕的案件均是在宣判前被告人为争取轻判主动缴纳。从以上统计可以看出,目前罚金刑具有以下特点:
  1.罚金刑的判处在刑事案件中比重大,且有继续增大的趋势。某县人民法院2002年判处罚金刑的案件占58.2%,2003年判处罚金刑的案件占65.9%。
  2.罚金刑执行困难,执结比例低。某县人民法院2002年执行完毕的罚金刑只占21.7%,2003年执行完毕的罚金刑只占27.6%,造成大量的罚金刑无法执行。
  从以上统计可以看出,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不断在扩大,而又不能得到有效执行,这一矛盾正在不断加剧,急需解决。
  (二)罚金刑执行难造成的不良后果
  由于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广,而罚金刑的执行又困难重重,使得实践中在罚金刑上存在预缴罚金,根据预缴罚金的情况决定刑罚;只管判不管执行等弊端,造成刑罚的目的不能实现,严重的影响了司法公正。
  首先,预缴罚金,其实质是提前对被告人定罪处罚,迫使被告人在判决前就自认有罪而预先接受处罚,这严重违背了“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的原则。根据预缴罚金的情况决定刑罚,实质上是缴钱轻罚,无钱重罚,造成了适用刑罚上的不平等,严重违背了“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刑均衡”等刑法基本原则,损害了司法公正。
  其次,实践中绝大部分判处罚金的案件是判决一生效便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庭执行,执行庭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便一纸中止裁定结案,此后再无人过问。这种只管判不管执行,使得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刑罚的目的不能实现,损害了刑法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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