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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罚金刑执行难之法——罚金刑易科

化解罚金刑执行难之法——罚金刑易科


程传贵


【关键词】化解罚金刑执行难的有效方法--罚金刑易科
【全文】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第32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34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可见,罚金是一种附加刑,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罚金刑易科是指以其他刑罚代替所宣告的罚金刑。我国目前没有实行罚金刑易科,根据各国的刑事立法,罚金刑易科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罚金易科自由刑。当被判处罚金刑的罪犯不能缴纳罚金时,易科自由刑以代替罚金刑。如意大利、德国、挪威、印度、新西兰、澳大利亚、泰国、阿根廷以及英美等许多国家刑法中采取罚金易科自由刑制度。
  2.罚金易科劳役。当被判刑人不能缴纳罚金时,易科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以代替罚金的缴纳。如1950年朝鲜刑法36条规定:“对逃避交纳罚金的人,得以劳动改造来代替执行,计算的方法是以一个月的劳动改造折抵罚金500元,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代替劳动改造的期间,都不能超过一年。”
  3.易以训诫,即以训诫代替罚金刑执行。如1935年旧中国刑法43条规定:“受拘役或罚金刑的宣告,而犯罪动机在公益上或道义上显可宥恕者,得易以训诫。”
  一、我国建立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必要性
  (一)罚金刑执行难的矛盾日益尖锐
  我国刑法从有利于惩治和预防经济犯罪、单位犯罪以及实现罚金所具有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的角度出发,大幅度增加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修订后的刑法,涉及罚金的条文从原刑法的20条增加到162条,占分则条文的比例由原来的19%增至46%,这较原有的罚金规定有巨大进步,使之成为仅次于自由刑的一种刑罚。这一刑罚结构的确立,改变了我国刑罚体系的布局,具有现实意义。经过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罚金刑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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