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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同时赋予了被害人许多权利,对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其中有些规定又存在瑕疵,加之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问题,使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
  三、对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瑕疵。
  (一)在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面。
  “附带民事诉讼,就是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的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在法学理论界已达成共识,即“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 “它应当和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诉讼性质。”  即,“被告人的行为在刑诉法上是犯罪行为,在民诉法上是侵权行为。” 
  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在于:可以使被害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得到物质损害赔偿,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经济利益;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从根本上否定了“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陈旧观念,给他人造成物质损害的犯罪分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利于打击和制裁犯罪活动;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全面、正确处理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可保证对案件事实认定的统一性,避免因不同审判组织分别进行审判出现对同一违法行为或同一案件事实得出不同的结论,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并解决的,可避免公安、司法机关的重复劳动,节省司法资源,可减少当事人重复出庭、重复举证等活动,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
  附带民事诉讼的依据:从立法上看,《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分别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上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其明确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害赔偿。《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见,我国的刑事犯罪引发的民事诉讼进行的前提是:一、要在刑事诉讼启动后才能进行;二、要与刑事审判一并进行,例外的才能在刑事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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