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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

  3.参加诉讼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害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有权向证人发问和质证;有权辩认、鉴别物证,听取书面证言及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证据向法庭陈述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新的鉴定和勘验;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其他当事人、辩护人等相互辩论。
  4.委托代理人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5.申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6.起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害人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起诉。
  7.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请求抗诉权。《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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