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方面的改革相比较,法官选任制度在过去十年间取得的成绩是最突出的,而且法官选任标准的提升也是最容易取得社会共识的领域。在今天,对其他若干方面的改革路向,例如司法权的行使方式以及如何实现司法管理的非行政化方面,许多人的见解并不一致。但是,在司法官员应当具有高素质的要求这一点上,人们并没有多少分歧。感受到社会公众对司法表现的不满和期望的日益加剧,同时越来越多的人也意识到,没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则司法公正不过是一句空话,尤其是法院所审理案件的复杂性也在不断加大,更需要法官具有对复杂的社会事务做出合理判断的能力。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6月对1995年制定的
法官法作了修改,担任法官者的教育层次由大专提升到本科。依据该法第九条第六款规定,担任法官者必须具备的教育背景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但法律也为某种情况下的变通留下了空间:“适用……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不过,最可忧虑的是,这样的变通可能变成常规。或者,表面上看来很美好的法律在现实中根本被束之高阁。1995年
法官法颁行之后在许多地方得不到执行的事实,表明这样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事实上,直到今天,一些地方党政部门还可以因为对法院人事权的掌控而硬性地将某些不符合
法官法任职资格的人员塞进法院,由此导致中国法官职业化进程似乎永无尽期。
司法权行使:“进”“退”两难
司法权与行政权以及立法权之间的差异,已经得到了法学界以及法律界的更多的认识和高度的重视。体现这种差异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司法权的行使方式与其两权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差异。例如,司法权的行使需要采取中立的方式。为了实现这种中立,在审前程序和审理过程中,法官必须保持应有的消极性,不可过于主动和积极。不仅如此,因为法官要裁判的事物往往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司法决策必将有一方败诉,即便判决本身的公正性毋庸置疑,但败诉当事人的不满和指责仍属无可厚非的正当情形。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保持必要的消极,将有助于减轻司法所承受的这种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