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解决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问题,我国政府和学界精英遍采方术以求摆脱困境,如过分容忍公司配股或以配股为条件的分红送股,启动基金发展机构投资者,尝试淡化国有股的高启比例,发展由政府严密监管的不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市场以及新近被搁浅的国有股减持计划,(注:国有股减持计划有两个主要目标:一是降低国家在上市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并且试图缓慢地将非流通股通过小船摆渡的办法改造成流通股,以使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趋向规范;二是为职工社会保障基金筹措资金。但这一计划由于对已持流通股份的股东没有提供利益保护而遭失败。)MBO方式(即Management Buyouts,中文译作管理层融资收购)(注:上市公司MBO滥觞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证券市场,80年代后,MBO被认为是减少公司代理成本,完善上市公司(LIST)治理结构的一种有效手段在西方国家普遍流行。1998年,四通集团作为一家非上市公司(但其拥有在香港上市的公司香港四通50.5%的股权)率先在中国实施MBO,且获得成功。2001年1月,粤美的集团完成MBO,成为我国第一起上市公司MBO案例。2003年以来,洞庭水殖、胜利股份、佛塑股份、特变电工等8家上市公司先后宣布实现了MBO。目前已有100多家上市公司正在积极准备或即将推出MBO实施方案。有人称2003年为上市公司MBO年。由于管理层受让的大部分是不流通的国有股,因此一般会得到政府审批机构的宽松政策。作者以为,我国国企改制后的大部分上市公司不可能选择MBO方式,否则就会导致国家彻底退出股份公司,这与我国社会的基本价值体系有巨大冲突,而拆解国有股份对国家所有权利益是长久的维护之举。)等。作者以为,减持国有股的方案设计情况复杂,MBO难以防范道德风险(Moral Hazard)[4](P.398),而一股独大的局面应当从速改变,其他的作法对于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难有规模效应,笔者主张采取拆解国有股股份的办法。
拆解国有股大股东所持股份的意义在于改变大部分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局面,在不转换不流通股的前提下分解原大股东的持股份额,让更多的国有投资主体或其他有实力的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的较大股东,从而在股权配置上趋向平衡,形成公司控制权的分配和较大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拆解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拍卖,二是划拨。首先,通过资产评估,确定大股东所持股份的实际价值,并可安排占公司总股本20—25%的国有股留归原大股东继续持有,以便稳定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宜;其余的部分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持以5%或10%的小包单位聘请专业机构拍卖或由不同的投资经营公司划拨持有。原股东是企业的,拍卖后属于评估底价的部分应当返还给该企业,以便对其债权人负责,超额的部分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支配。拍卖不成功或者不适宜拍卖的,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划拨给不同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持有,适当的对价返还给原股东。不同的国有投资主体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与一股独大的情况截然有别,我国施行的以两权分离为原则的早期改革已经造就了不同的国有企业之间的利益差别,群体的国有企业相互完全处于“亲兄弟,明算帐”的状况,没有一个主体有实力在上市公司称“朕”或“王”的时候,相互监督的“共和”时代才会到来。
维持一股独大的局面,在现行体制下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企业的内部人控制的现状,股权结构不合理所造成的其他公司管治方面的弊端也不会从根本上消除,从证券监管角度采取种种措施如强制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也只是治标的办法。拆解国有股份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企业改制过程中所确定的持股人不管是谁,都不能改变所持股份的国有性质,国家对其行使处分权是天经地义的,不应受到任何阻力。目前,我国中央政府重组了新的强有力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其基本职责之一就是作为国有资产的唯一代表机关行使投资者的职能,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国家股份并推荐董事和监事、变更持股人等都属于其具体职责。在中国造成一股独大局面的是中国中央政府,解铃还需系铃人,只有政府采取大刀阔斧的手段,国有股一股独大、一夫当关的现象才有望彻底转变。
鉴于拆解国有股存在比较复杂的操作系统,本文无法进行系统的微观层面(注:这里作者考虑的问题是国有股权的政府多头管理何时得以改变,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能否成为国有资产的唯一权威代表,因为2002年9月财政部曾发布《关于国有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发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11月证监会、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不仅效力层面低,而且程序规定混乱。拆解国有股股份的安排以拍卖方式进行,外商、内资企业共同参与竞买时到底适用哪个文件,都有疑问,协议转让国有股份如何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场所是指交易大厅还是证券交易所管理机关所在地,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可能有谈判、签约、办理过户手续等阶段,哪一个阶段受文件的制约,均有混乱之处。)的详细论证,原则性的思考已如上述,作为政策性建议提出,供公共权力机关参考。它毕竟不是MBO的私有化方案,也不可能改变非流通问题,它的价值在于实现上市公司内部的股权结构的合理性,以推动制约机制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