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门要有更大作为
我们市场现状缺乏四种制度性条件,即信用记录、契约意识、会计公信和产权观念。这些因素只能在长期市场发展过程中逐步建立,其中必须有政府和法律作为制度层面的支撑。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较短,这些制度条件无法在短期内建立和完善,只能依靠政府行政系统来支持。这里不是要政府代替市场,也不是要政府垄断市场,而是在许多市场制度条件不成熟和未建立的情况下,市场本身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例如,政府最终要对投资者负责,不能出现有问题无人管的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证券欺诈案件前,就一度出现受欺诈的小投资者投诉无门的情况。
政府要对证券市场范围内的活动“守土有责”,包括对投资者负责,对券商负责,对境外投资者负责,对债权人负责等。这种负责不是要政府承担财政责任,而是说出了问题有人管。这不是简单的用“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而是在一个国家市场上有没有政府的问题,是在一个国家的市场上遇到问题有无人管的问题。如果在制度条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将责任推给形式上的“独立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上去的话,市场的信用和信心就永远也建立不起来。因为在存在“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下,单纯使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在要求政府承担更大责任、有更大作为的基础上,法律依然要保持给政府更大的行政权利,而不是削弱政府的权利。政府的这种行政权利只有到市场中的信用记录、契约意义、会计公信和产权意识等制度建立起来以后,才能逐步减弱。
总之,我们的结论是:修改《
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宜宽,不宜窄;只有法律的调整范围放宽了,证券市场经营产品的种类才会丰富,市场上的买卖活动才有活力,市场才会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
证券法修改领导小组成员 沈春耀观点:
在
证券法调整范围与对象上,为何会有宽、窄的不同认识?这折射出我们在法制建设中的一种理念,就是在新兴加转轨的市场中,有很多还没有完全充分展示出来、让人们达成共识的东西,在法律层面上写出来有一定难度,这种情况可能在
证券法修订过程中还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