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中国不必害怕磨擦乃至对抗,更不必完全放弃自己的文化传统,但却必须根据“和而不同”以及“其命维新”的理念,在对付经济磨擦以及文化磨擦的过程中逐步与世界建立妥当的互动关系以及相应的制度性框架,通过理论和实践来逐步改革和发展本国法律体系的结构。换言之,是否具备充分的法律手段、是否善于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将日益成为有效处理国际磨擦的一个关键。其实,在这二十年来的改革开放期间,中国的法制与社会正是在处理各种各样的国际磨擦当中发展起来的,克服磨擦的过程也就是规范秩序得以新陈代谢的过程。可以预计,在2001年底加入WTO之后,这种制度变迁机制仍然会继续运作下去,并会扩张其规模。所不同的只是∶过去的法制建设主要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今后则更需要精确的航行路线图以及指南针。
(2001年5月4日初稿完成,7月改定,发表于《二十一世纪》第67期)
【注释】 李秦“从国际法的角度透视中美撞机事件” 《人民日报》2001年4月16日第4版。 引自上文(见注1)。 城户正彦《领空侵犯的国际法》(东京∶风间书房,1990年)70-71页。 Cf. J. F. McMahon, “Legal Aspects of Outer Space”, 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1962, Vol.38 (1964) pp.365-371. See http://libl.nippon-foundation.or.jp/1996/0763/contents/073.htm. See http://www.faa.gov/ats/aat/ifim/IFIM0140.HTM. See http://www.jal.co.jp/jiten/dict/g_page/g311.html. Luois Henkin, et al. International Law : Cases and Materials, 2 ed., St. Paul, Minn.: West Pub. Co., 1987, p.295. See G. Gidel, Droit international public de la mer, vol. 3, 1934, rep. 1981, pp.461-462. 据城户《领空侵犯的国际法》(注3前引)21页。 据城户前引书22-23页。 详见城户正彦《空域主权的研究》(东京∶风间书房,1981年)240-242页。 例如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海峡沿海各国曾经提出的欧曼议案(A/CONF.62/C.2/L.16)。关于发达国家与沿海发展中国家在制定海洋法公约过程中的对立,参阅高林秀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成果和课题》(东京∶东信堂,1996年)第三章。 详见高林·上引书54-57页。参阅日本海洋基本法研究会(监修)《海洋基本法的解说――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有关基本法》(东京∶国政信息中心,1998年)31页、114-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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