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中国法制在磨擦中前进
对国内法在处理国际法问题方面的地位和作用的上述分析,涉及到行使公共权力的边界何在以及国内法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在域外适用的问题。近年来虽然有人主张现代民族国家的时代的终结和主权效力的消减,但迄今为止世界秩序仍然呈现出主权国家并立的形态,非民事性制约的机制当然还应该服从属地主义(territorial principle),如果国内法适用于域外则被认为是违反国际法或者国际习惯法。然而,美国凭借其“超强”的实力和国内法手段而我行我素、时不时对既存的国际关系框架来些零敲碎打,这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国际经济方面,自从1945年美国法院在就 Alcoa 案件做出的判决中采用所谓“效果理论(effect theory)”之后,各州纷纷制订“伸长手法规(long arm statute)”,以反垄断、追究产品责任等名义,把外国企业置于美国司法管辖之下。以此为契机,美国在其他方面的公共权力也迅速向国外扩张。例如,在冷战结构解体之前以对共产圈出口限制的名义,在苏联、东欧阵营瓦解之后以防止核扩散的名义,目前则以开发和设置TMD、NMD来防止导弹威胁的名义,美国一直在域外寻求适用和扩大其非民事性制约的国家管辖权。这种做法引起了其他国家的抵制,为此先后出现了定立“对抗性立法(blocking statute)”、对美国法的域外适用进行“反执行(counter-enforcement)”或者效仿美国进行国内法的域外适用等现象[15]。
的确,作为“超强”的美国在维护自身利益时常常会表现出“己所不欲、竟施于人”的蛮横作风,甚至还会玩法律技术于股掌之间;既存的国际秩序以及各种规则也未必都是公平合理的。尽管如此,中国还是不能摆脱现有的国际规范体系而自行其事。以目前的综合国力,我们不仅无从突破各种条条框框的限制,恰恰相反,非常需要借助法理根据来避免强权的侵犯。何况中国在法制建设方面仍然还很落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需要通过虚心学习来改变这种状况。因此,现在的主要任务还谈不上致力于改变游戏规则,而首先应该力争尽快成为一个懂得游戏规则、遵守游戏规则并且善于运用游戏规则的国家,应该让国际社会认识到中国即使与其他国家发生利益上以及价值观上的冲突也愿意尽量在法制的轨道上解决问题。只有当中国的正当立场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知后,才能理直气壮地参与世界新秩序的建构或者重构。这就是我在分析最近发生的中美磨擦事件之际所得出的基本判断。
应该承认,在法制方面采取严格的属地主义立场、坚持那种主要存续于自1576年博丹(Jean Bodin)出版《国家论》至1919年凡尔赛和约建立国际联盟这343年之间的绝对主权概念的做法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目前这个全球一体化的时代了。然而,要从根本上否定民族国家的主权效力、完全照搬别国的某一种制度模式,这在可见的将来也是办不到的。日本曾经在经济制度方面根据“外压”彻底推行了美国化,其结果却导致了被称为来自美国的“多样化骚扰(multiple harassment)”的缠讼局面[16],这种经验证明∶想以完全同化的方式来回避磨擦不仅不能如愿,反倒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磨擦。既然是这样,坚决采取“以血还血、以牙还牙”式的对抗性措施又如何?答曰也难。且不说怨怨相报何时了的恶性循环是否值得接受,即使打算这么做也不得不受到综合国力以及外交资源的极大限制。关于这一点,在1980年代前期发生的对雷克航空公司(Laker Airways)案件适用反托拉斯法和三倍赔偿制度的国际纠纷以及英美两国法院之间的法令对抗导致僵局的教训足以为证[17]。那么,中国究竟应该何以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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