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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发展趋势研讨会综述

刑事司法发展趋势研讨会综述


刘立霞


【关键词】刑事 理念 程序
【全文】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的“刑事司法发展趋势研讨会”于2005年1月上旬在深圳举行,作为中国—欧盟法律和司法合作项目的重要内容,该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何家弘教授主持,并特邀了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四川大学、燕山大学、西北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深圳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十几所法学院校的学者和公安部、当地公、检、法、律师以及澳门的司法实务部门的人员近200人参加。与会代表从刑事司法的理念、急需改革的问题等方面,比较中外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一、更新刑事司法理念
  (一)刑事司法的法治化 、规范化
  法治包括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法治的基础是立法,应制定公正合理的、符合人民利益的良法,但好的法律还要靠司法来实现。在立法中应最大程度地体现民意,但在司法中应“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刑事司法的目的是打击犯罪,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 规范刑事司法活动的法律具有双刃性,一方面,它赋予刑事司法人员进行特定活动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具有授权的功能;另一方面,它又限制刑事司法人员对这些权力的行使,具有限权的作用。换言之,它既是衡量司法对象之行为的标准又是衡量司法者自身行为的标准。因此,刑事司法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有关刑事司法程序的规定。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同时,也要给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了保障司法结果的一致性,刑事司法人员的行为都应该遵循统一的规范和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完善,从事犯罪侦查、刑事检控和刑事审判等工作的刑事司法人员都要有具体明确的职业行为准则,而且要建立有效的制度性保障机制。
  (二)加强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
  尊重人权和保护人权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人权保护的重点当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为他们是刑事司法系统的打击对象,其人权很容易成为打击犯罪的牺牲品。但是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也不应被置于“被遗忘的角落”。诚然,在有些情况下,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与打击犯罪的社会目标是一致的,或者说被害人的利益可以含盖在打击犯罪的社会整体利益之中,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二者也会出现分歧。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司法系统所面对的是一种三角形利益关系,即社会利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利益、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利益。刑事司法的发展方向就要在这种三角形利益关系中寻求平衡,全面合理地保护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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