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秩序的正统性问题——再论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政协改革的方向是把一个贵族院化了的协约性立宪机构改造成类似众议院那样的日常性民意表达机构,把政协委员重新定位为不同利益集团和政治势力的代表,让他们开始以职业政治家的身分进行参政论政活动,在提出政策建议和制定法律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实质性作用。也不妨在一定期间内把政协的审议功能主要集中在政治改革设计方案以及各种涉及公民权利义务关系调整的法律草案方面。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这是有目的地回归1940年代政治协商会议的初衷。但最终决定权仍然由人民代表大会保留。政协的讲坛应该容许充分的言论自由和政见竞争。在此基础上,逐步导入通过竞选活动递补缺额政协委员的方式。按照新的选举方式经过几届增选之后,政协的构成和性质就会发生彻底变化。待条件成熟之后,所有政协委员都由直接选举或者逐层递进式的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中国共产党也与其他党派一同参加竞选,并按照各自的选区与选民建立明确的负责关系。这时政协可以改变名称。政治体制的改革从政协系统开始的好处是∶即使改革遭到挫折也不至于对政治的现实运作产生太大的冲击,而如果成功了则可以把新的代议机构作为人民代表大会体制改革的可替代性托盘以及参照物,避免体制转型过程中出现权力空白和重大的决策失误,在保持立法和决策功能连续性的状况下实现政治体制改革的软着陆。
  在司法方面,改革的实践已经深入到“宪法司法化”的层面。下一步的课题就是导入对立法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关于这一点,我有专文论述,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参阅《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上发表的文章,这里不重复了。我认为,如果先政协后人大的代议机构改革有可能实现,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就不妨逐步开始受理宪法诉讼,并在一定范围内(例如仅限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从事合宪性审查,积累经验和培养人才。也可以另行建立直接对全国人大负责的宪政委员会。等现有的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演化成为议会两院(大约需要5到1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并且重新制宪之后,再设置宪法法院。可以考虑宪法法院由9名或15名宪法大法官(除职业法官外还包括具有其他方面阅历的有识之士)组成,由国家主席(或总统)在与国务院总理、最高法院院长等协商之后提名、由议会两院选举产生。它必须独立于任何国家机关和组织――无论是议会还是国家主席,只对宪法负责。宪法大法官们按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一切已经生效的基本性法律、一般法律、决议、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司法解释以及各种规章制度进行抽象性审查并能够直接否定违宪规范的效力,也可以批准并宣告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的撤消。除有关的国家机关外,任何公民也都可以经由普通的法院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讼,在特殊情况下宪法法院还可以直接受理已经穷尽一切普通的救济手段的个人所提出的控诉或申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