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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的正统性问题——再论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我认为,潘维先生从“德政”的角度对民主制的普遍性、真理性及“其在中国具体条件下的可行性”的质疑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众所周知,传统的“德政”是以氏族宗法制的“上下有序”为现实基础的。在家庭结构以及各种人际关系都经历了社会主义平等化的改造之后,更容易引起共鸣的价值观念究竟是与平等相伴随的“民主”、还是与等级相伴随的“仁义”呢?在当今中国,还有什么政体比真正让人民当家作主的政体更能得到拥戴吗?何况推行“德政”必须以公认的统一性道德体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在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利益和价值观日益多元化的状况下,这样的意识形态和组织结构的“大一统”是否仍然现实可行?我想有关问题的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潘维先生关于中国政体改革方向的那篇论文中最值得重视的,是强调民主与法治的先后顺序问题的那一部分,主张在民主与法治不可兼得的情形下舍民主而求法治。我也同意中国的政治改革应该从法治秩序的建构起步,把司法权的合理化作为突破口,通过技术性的程序革命来逐步改变价值体系和权力结构。但是,在政治改革的日程安排上分别轻重缓急,并不等于应该把法治理解为“限制人民的权力”,也不等于离开了民主化还能够真正贯彻现代法治精神,更不等于要把民主制的主要内容还原为简单化的法律实证主义制度设计。虽然所谓“咨询型法治”的构想在某种程度上也包含着把民主与法治结合在一起的契机,但是潘维先生自己强调的却仅仅是科层制合理化这一个侧面。在他看来,咨询型法治的“目的不仅是中立的立法,而且主要是机械、严格、高效、和廉洁的执法”。
  这样一种只满足于科层制合理化的咨询型法治构想,潘维先生倒也不是凭空虚构。他的依据是新加坡经验。的确,新加坡作为一个花园城市国家治理得很好,很有效率。当然,对于它在保护自由权和个人隐私以及推行民主制方面的一些举措也不是没有微辞的。虽然复杂的种族关系和国际关系可以为权宜之计提供一些说法,但过分管理的弊端也已经逐步显露,连新加坡政府自己也有所反思。尽管如此,新加坡的成功也不仅仅由于一个严厉的法治体系,民主机制还是起了重要作用的。正如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先生所说的那样∶政府“每隔五年须面对一次选举”,“如果我们违背了同人民缔结的信约,早就被踢出局了”;“新加坡证明了一个廉洁、不涉及金钱的选举制度有助于维持政府的诚实”。
  以上讨论了民主对于法治的意义,现在反过来谈谈法治对民主的意义。归根结底有两个方面最重要。一个是法治可以提供作为民主政治的前提条件的相互信赖。另一个方面是法治可以提供作为民主政治的组织技术的程序规则。 罗纳德·因格哈特教授在对不同国家的价值观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民主政治的文化条件,指出∶经济发展有益于孕育民主制度的政治文化的形成,但并不能保证一定会促成民主化。只有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赖感得以加强、参与政治的技巧和组织等客观条件基本完备之后才能顺利过渡到大众民主主义。这里所说的相互信赖,是指即使把政权转交给反对党,也不必担心仅仅因为政治见解和政策的不同而被杀头或送进监牢,即双方都能做到严格遵守游戏规则。这里所说的参与条件,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论证要件讨论和审议国家大事的机会以及可供不断利用的各种制度。它们都与法治有密切的联系。正是在上述意义上,可以认为没有法治就不会有安定的民主;考虑中国的政治改革,应该让法治秩序的建构先行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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