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这里就是以这种正当性蕴含来界定“正统性”一词的。因此,今天我所说的秩序的正统性,主要是指能使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得以正当化的价值观念及其社会效果,具体体现为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支配权以及强制力的心悦诚服或者事实上、行动上的承认。这种内在承认当然需要某些客观性的外在条件的支持。政治学、法学以及社会理论的最重要课题之一就是考查相应的外在条件,进而探讨如何形成和改善有关条件。虽然规范的物理性强制力似乎可以抵销甚至取代承认的意义,但是它本身也还是需要经历正统化机制的洗礼,否则就会堕落成暴力胁迫,不可能持久生效。正是由于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承认被认为是统治正统性的本质因素,所以民主话语以及民主程序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对这些条件的一种最有力的表达。显而易见,我们在这里谈的正是法理学最核心的课题,而不是现实的政治问题。
那么,从法理学的观点来看,民主对于法治的意义是什么?一言以蔽之,民主可以为国家强制力提供正统性基础。在日益合理化、日益平等化的现代社会,宗教的神圣性及其他超越范畴在提供正统化资源方面的功能日益萎缩,与此相应,民主主义审议和决定的程序的替代性作用也就越来越大。事实表明,在整个二十世纪,民主化是推动世界各国法与社会发展的主要牵引力。当然,民主有不同的类型和制度设计,可以存在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在不同的社会里它的实际效果也很不一样。但除了个别例外,各国政府都在借助这样或那样的民主方式来标榜统治的正当性,这样的共相却是无可否认的。
指出上述事实就意味着“民主迷信”吗?当然不是。承认民主的巨大作用丝毫不等于要把民主奉为神明,容不得对它的缺陷以及功能障碍进行反思、批评。众所周知,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民主与专制的优劣就引起了哲人、学者们的激烈争论。直到代议机构建立和健全后的十八世纪,民主制才真正受到广泛的推崇。它的普及则是二十世纪中叶以降的现象。尽管如此,民主制在1970年代仍然受到了非常严峻的挑战。连当代最杰出的民主主义理论家罗伯特·达尔至今也对民主制持一种非常冷静的反思性的态度,认为它永远只处于逐步完备的“进行之中”,另外,任何社会都存在的现实中的不平等也始终妨碍着民主主义平等理念的落实。可见各种不同形式的民主制之所以能够排除困难在各国不断伸张,主要原因并非“崇拜”,而是体制正统性竞争所产生的内部需求和外部压力。其中的逻辑很简单,用一句本土话语来表达,就是“得民心者得天下”。而在平等观念深入人心的当今世界,没有民主就很难赢得民心和维系民心。
或许有人还要辩称:在中国,即使没有民主主义,换了“民本主义”、“民生主义”、“民粹主义”以及“民族主义”也照样可以得民心,保持得天下、坐天下的正统性。的确,在考虑作为正统性本质因素的承认之际,还应该注意到承认是与一定社会的固有价值和自我认同性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传统文化、习惯、风俗等等也可以构成正统性的重要条件。何况一定的价值观念之所以为人们所理解和支持,必然在某种程度上与现实生活相结合。顺着这样的逻辑脉络思考正统性问题,潘维先生格外强调现实的、习俗的“本土资源”特别是德政也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在考虑可以替代民主的正统性资源时,我们必须明确以下几个检验标准∶第一、正如德沃金教授这次在北京的讲演中提到的那样,历史可以成为一种现实的解释,却不能成为一种保守的理由。为什么?如果历史变成了辨护理由的话,那么由历史造成的任何现实都是有理的,这样一来,社会的变革和发展几乎都要成为异端邪说、大逆不道了。第二、这种本土的正统性资源必须是价值观念,而不是功利性态度,因为功利主义打算虽然可以解决信仰危机方面的某些浅近问题,但却会在层层递进的解构过程中导致道德滑坡,最终无济于事。第三、文化传统是不可通约、不可比较的,但是制度有目的、有功能,因而也是可以有优劣之分的。虽然制度中有正式的规范与非正式的规范的区别,后者与文化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两者可以分别进行比较,两者的结合方式妥当不妥当也是可以比较的。第四、从中国固有价值观念中寻找出来的正统化不同方式和标准或者补充性因素,能不能足以否定民主制?早在上古时代,中国人就认为“国将兴,听于民;国将亡,听于神”,还主张“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难道今天的个别北大教授连这样保留了民主化契机的民本主义觉悟也丧失殆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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